国企职工福利分房的居住权能继承吗?征和律所结合清远(2025)粤18民终18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后分配给未参加房改职工的福利性居住房屋,职工去世后其配偶是否有权继承对应的居住权益?房屋管理人拆除D级危房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8民终1839号生效判决分析:
- 案涉历史形成的单位福利分房居住权益,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仅针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本人享有,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继承的财产权益,职工去世后该权益即告消灭,配偶无权继承。
- 案涉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已不具备居住条件,房屋管理人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拆除危房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管理职责、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
- 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职工安置、福利保障等属于政策调整范畴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当事人应优先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吴某系原英德某国有企业职工张某乙的配偶,该企业1999年破产清算时,明确将涉案44间房屋用于安置未参加房改的职工,张某乙属于安置对象,吴某随配偶长期居住于涉案房屋。后该企业资产经多次改制,由英德某有限公司承继并负责管理涉案房屋。2018年张某乙去世,2023年英德某有限公司以涉案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为由予以拆除,吴某认为其继承了配偶的居住权,公司拆除房屋的行为构成侵权,遂起诉要求赔偿丧失居住权的损失共计6650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后,吴某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吴某是否有权继承张某乙对涉案福利分房的居住权益?2. 英德某有限公司拆除涉案危房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首先,涉案房屋的居住权益是基于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福利性安置,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仅由职工本人享有,张某乙去世后该权益即告消灭,吴某无权继承;其次,涉案房屋已被鉴定为D级危房,随时可能危及居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房屋管理人拆除危房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侵权;最后,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职工安置职责属于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裁判结果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吴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8民终1839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针对历史遗留的单位福利分房、公房居住等问题,若需获得《民法典》认可的物权性质居住权,务必及时与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仅依据历史文件、口头约定无法获得法定居住权的保障。
- 居住权本身具有人身专属性,依法不得转让、继承,若职工去世后家属需要继续居住房屋,应提前与房屋管理方协商重新签订居住协议或办理公房承租手续,避免因权益消灭引发居住纠纷。
- 若遇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情况,应主动参与鉴定机构的选定程序,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及时申请重新鉴定,同时主动与管理方协商临时安置方案,切勿等到房屋被拆除后再主张权益。
- 涉及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福利安置等政策调整范畴的纠纷,应优先向国资管理部门、住建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大概率会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本案中吴某提出的“公司单方委托鉴定、鉴定程序违法”的主张未被法院采纳,核心原因在于D级危房已无居住可能性,拆除房屋是为了防范公共安全风险,即使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也不会改变房屋不适宜居住的客观事实,因此无法据此认定拆除行为构成侵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