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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股东收取的公司库存材料款需要返还吗?征和律所结合东莞(2025)粤19民终2353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交易中,股东将公司库存材料作价与股权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后续股权转让协议解除的,股东已收取的库存材料款是否应当向受让方返还?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9民终2353号生效判决解答: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股东已收取的库存材料款是否需要返还,核心需审查两个要点:一是库存材料款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股权转让对价的组成部分;二是受让方是否实际使用、处分了案涉库存材料并获利。 首先,根据公司法规定,库存材料属于公司独立法人财产,股东无权单独转让公司资产,股东将库存材料作价与股权打包转让的,该部分款项依法属于股权转让对价的组成部分;其次,若转让方无证据证明受让方存在使用、转移库存材料或对应成品的行为,协议解除后转让方应当将收取的库存材料款全额返还受让方。本案中东莞中院正是依据上述裁判规则,驳回了转让方拒绝返还库存材料款的上诉请求。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四、真实案例

1. 基本事实:蔡某系东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唯一全资股东,2021年12月31日,蔡某与姚某、朱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蔡某将其持有的东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姚某、朱某,同时约定公司库存材料按进货价175415元一并转让给姚某、朱某。协议签订后,姚某、朱某依约支付了股权及设备转让款100000元、库存材料款175415元、厂房租金及押金等费用。2022年1月双方完成材料交接后,因股权变更登记事宜产生争议,蔡某于2022年3月即禁止姚某、朱某进入公司厂区,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 诉讼过程:姚某、朱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返还全部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蔡某反诉要求确认协议已解除、由姚某、朱某赔偿其损失;东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反诉要求姚某、朱某返还公司证照、设备。一审法院判决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于2024年11月5日解除,蔡某需向姚某、朱某返还包含库存材料款在内的转让款共计329055元,同时判决姚某、朱某向蔡某赔偿补办证照的损失、向公司返还证照及设备。蔡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库存材料已被姚某、朱某使用消耗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不予返还库存材料款175415元。

3. 法院观点: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库存材料属于东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法人财产,蔡某作为股东仅能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无权单独转让公司财产,故案涉库存材料款依法属于股权转让对价的组成部分;第二,从协议签订到蔡某禁止姚某、朱某进入厂区仅间隔3个月,蔡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姚某、朱某存在使用、转移库存材料或对应成品、半成品并获利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裁判结果:驳回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9民终2353号
  •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股权交易中需严格区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法人财产,股东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作价单独转让,也不得由股东个人直接收取属于公司的资产转让款,否则不仅可能导致转让条款无效,还可能被认定为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进而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股权转让双方需制定详细的交接清单,对股权、资产、证照、财务资料等所有交接事项逐一列明,交接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对库存等易损耗资产的状态、存放位置、后续保管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3. 股权交易过程中若出现争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采取限制对方进入经营场所、扣押资产等过激行为,应当优先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否则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本案中还涉及公司证照返还的裁判规则,受让方接手公司后应当妥善保管公司的证照、印章、财务资料等物品,若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应当及时向公司返还上述物品,否则需要承担补办费用甚至赔偿相应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