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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无效时合同外增项工程款及材料损失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东莞(2025)粤19民终29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被认定无效后,合同外增项工程款如何确认?发包人主张的材料损失扣款应如何认定?已付工程款金额如何核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9民终2922号生效判决解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认定无效的,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但工程结算中的增项工程量、已付款抵扣、材料损失扣款等事项,均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有效证据或双方确认的内容作为认定依据:

  1. 合同外增项工程款认定:若承包人无法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签证单,需举证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且工程量实际发生;若仅提交承包人单方制作的结算文件,发包人未予确认的,该部分增项主张不予支持。
  2. 已付工程款抵扣规则:承包人主张存在垫付款应从发包人已付款中扣除的,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垫付款的性质、用途及与案涉工程的关联;无直接证据的,仅能以发包人自认的金额予以抵扣。
  3. 材料损失扣款认定: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私自处分工程材料造成损失的,需举证证明承包人实际处分了其主张的全部材料;举证不足的,仅以承包人自认的处分金额认定损失数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罗某系原蕊鑫公司股东,该公司无建筑企业资质,已于2023年7月注销。2022年2月,葛某代表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蕊鑫公司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东莞市虎门第五中学改扩建工程的水电安装项目分包给蕊鑫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合同总价为1214240元,同时约定计时工签证需至少两位现场管理人员签名方为有效。

施工完成后,双方就工程结算产生争议:李某、罗某主张除合同内工程款外,还存在三笔合同外增项工程款共计329431元,江苏某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267583元;江苏某有限公司则主张已超额支付工程款,且蕊鑫公司存在私自处分工程材料、未履行保修义务等情形,反诉要求返还超额工程款、赔偿材料损失、支付维修费用等共计20余万元。

法院观点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因蕊鑫公司无建筑企业资质而无效,因工程已交付使用,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关于增项工程量,仅项目负责人葛某确认的两笔增项款共计298796元可予认定,李某单方主张的30635元增项款无有效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关于已付工程款,李某主张其垫付的4万元应从已付款中扣除,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仅对葛某自认的18200元予以抵扣;关于材料损失,江苏某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处分了清单所列全部材料,仅支持李某自认的2638.55元;关于维修扣款,仅支持李某签字确认的部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部分判项,改判江苏某有限公司向李某、罗某支付工程款89577.65元,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9民终2922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严格规范签证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均应重视签证流程,对于合同外增项工程、设计变更、零星用工等事项,需及时办理符合合同约定形式的签证手续,避免因签证瑕疵导致工程量无法认定。承包人若遇发包人拒绝签证的情形,应及时通过书面函件、会议纪要、微信/邮件沟通记录等方式固定发包人同意施工的证据,同时留存施工记录、材料进场记录等佐证工程量实际发生。
  2. 妥善留存付款凭证:对于工程款支付、垫付款项、材料交接等涉及资金或财物流转的事项,双方均应留存完整的书面凭证,包括转账记录、收条、交接单等,并明确款项或财物的用途、对应项目,避免事后因账目不清产生争议。
  3. 规范主张扣款权利:发包人若主张工程质量扣款、材料损失扣款、罚款等,需及时固定三方面证据:一是损失实际发生的凭证(如付款记录、第三方出具的损失证明等);二是损失与承包人施工行为或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三是已向承包人履行告知义务、要求承包人整改但承包人拒绝或怠于整改的证据,否则扣款主张可能因举证不足无法获得支持。
  4. 审慎选择合作主体:发包人应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工程质量、工期等方面的风险;无资质的施工主体应知晓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全过程证据留存,确保在工程合格的情况下能够顺利主张工程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