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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中已签字确认的“内情管理费”能否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返还?征和律所结合东莞(2025)粤19民终38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挂靠施工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已经签字确认支出的“内情管理费/关系费”,能否以对应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管理费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收款方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9民终3840号生效判决分析: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无效的情形较为常见,但合同无效不代表所有已发生的支付行为都能当然主张返还。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全程知晓1000万元款项的支出用途、支付对象,且已在付款审批单、项目支付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同意支出该笔款项,属于对自身财产权利的自行处分。即便张某主张的“劳务分包合同为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内情管理费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成立,也不能推翻其事前、事中已经自愿同意支付该笔款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张某既无证据证明收款方同意返还款项,也无法举证证明其返还请求存在明确的实体法权利依据的情况下,其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作为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挂靠深圳某甲建设公司承包东莞某学校改扩建工程,双方约定张某自负盈亏,深圳某甲公司收取1%的挂靠管理费,另收取1000万元“内情管理费”。后深圳某甲公司通过与深圳某乙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分三次将合计1000万元的“内情管理费”支付给深圳某乙公司,张某均在对应的付款审批单、项目支付明细表上签字确认。

后张某认为深圳某甲公司与深圳某乙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为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且1000万元“内情管理费”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深圳某甲公司、深圳某乙公司共同返还该1000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张某已签字确认支出的1000万元款项,能否以合同无效、管理费违法为由要求收款方返还?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全程知晓1000万元的支出用途和资金走向,且已在付款凭证上签字同意支出该笔款项,属于对自身权利的自愿处分。即便张某主张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管理费违反建筑规定的情形属实,也不能对抗其已自愿同意付款的事实。在张某无证据证明收款方同意返还款项,也无法提供相应的实体法依据支撑其返还请求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9民终384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挂靠施工本身属于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实际施工人在挂靠前应当充分知晓其中的法律风险,切勿轻易签署所谓“内情管理费”“关系费”的付款确认文件,一旦签字确认,后续以“违法”“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返还的难度极大,法院通常会以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为由驳回诉请。
  • 第二,实际施工人若认为管理费约定过高或者存在不合理收费,应当在结算环节明确提出异议,拒绝签署相关付款文件,而非签字确认后再反悔,签字的付款文件将成为法院认定款项性质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核心证据。
  • 第三,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应当明确自身的请求权基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避免出现“一审主张是工程款、二审主张是关系费”这类前后矛盾的陈述,否则不仅会降低证据的证明力,还可能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不利后果。
  • 最后,征和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建筑行业从业者,通过挂靠、转包等形式承揽工程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建议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承揽工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