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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说「先不考虑买车位」就算合同解除?征和律所结合东莞(2025)粤19民终7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买卖配套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买方在微信中表示“先不考虑购买车位”,是否构成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违约方能否以市场价格下跌为由拒绝按原合同约定履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9民终725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合同协商解除的核心是双方达成一致的解除合意,即买卖双方都明确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完全一致。仅凭一方作出不履行合同的表述,而另一方明确反对的,不构成协商解除,原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继续履行义务。

其次,市场价格涨跌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法定情形。在合同合法有效、另一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违约方无权以价格下跌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或拒绝履行合同,否则将违背民法诚信原则,破坏市场交易稳定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3月,罗某与李某签订三份《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罗某向李某购买东莞市某小区的两套房屋及一个配套车位,其中车位作价275000元,双方约定最迟2021年12月底开始办理交易手续。

后因当地出台二手房指导价政策,导致买方贷款额度降低、首付增加,双方就两套房屋的买卖分别签订补充协议调整付款节奏,罗某直至2023年6月才付清两套房屋的全部购房款,房屋也已完成过户交付。

2023年6月23日,李某通过微信催促罗某履行车位买卖合同,提出若罗某要推迟到年底办理,需先交5万元定金,否则将把车位对外出租或出售。2023年6月29日,罗某微信回复李某称“车位我先不考虑了”,李某当即明确表示反对,认为罗某违背诚信,要求按合同履行,随后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催告,未果后诉至法院。

另查明,案涉车位登记在李某名下,无抵押、无查封,曾于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短暂出租,租期届满后未再出租,具备交付和过户条件。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合同是否解除:协商解除合同需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某在微信中催促罗某履行合同、提出推迟履行需交定金的内容,是督促罗某履约的行为,并无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罗某回复“先不考虑购买”是其单方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李某当即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因此双方并未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案涉车位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继续履行。

第二,关于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案涉车位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租赁期限已届满,不存在履行障碍,具备交付和过户条件,李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关于价款调整:市场价格涨跌属于正常商业风险,罗某作为违约方,无权以车位价格下跌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否则将违背诚信原则,不利于维护交易稳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继续履行2021年3月12日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配合将车位过户登记至罗某名下并交付,过户税费由罗某承担;罗某于过户当日一次性支付车位款275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9民终725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协商解除合同务必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解除时间、责任承担、已付款项退还等内容,避免仅凭微信聊天、口头沟通等碎片化内容产生争议。若一方收到对方的解约通知,若不同意应及时书面回函明确反对,避免被推定默认解除。
  2. 二手房交易中若涉及车位、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的捆绑买卖,建议在主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附属设施买卖合同与主房屋合同绑定履行,买方未履行附属设施合同的,卖方有权拒绝交付主房屋或追究主房屋的违约责任”,避免买方拿到主房屋后恶意违约放弃附属设施。
  3.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遇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情况,应主动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切勿单方违约,否则将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4. 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建议通过EMS发送书面催告函或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固定催告证据,明确履行期限,为后续诉讼维权留存依据。
  5. 涉港、涉澳、涉台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适用内地法律,若未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法律适用和管辖法院,减少争议解决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