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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多次CT结果不一致伤情鉴定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东莞(2025)粤19刑终1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先后多次进行CT检查得出的骨折结论不完全一致,据此作出的伤情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9刑终155号生效判决解答: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伤情确诊需要先后多次进行CT检查,即使前期检查结论未完全明确骨折,后续检查逐步确诊的,只要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结合全部病历资料作出的伤情鉴定意见,可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合法依据。仅以多次CT检查结果不一致为由否认鉴定意见效力的,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7月5日22时许,上诉人夏某酒后因狗叫问题与被害人李某在东莞市某居民区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争吵及肢体接触。李某欲回到住处时,夏某在住处防盗门旁拉门把手撞击李某胸部,致李某受伤。李某先后多次到正规医院进行CT检查,检查结论逐步从“右侧第2、3前肋不全骨折可能”明确为“右侧第2、3肋骨骨折”,经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赔偿李某经济损失48124.86元。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被害人多次CT结果不一致,伤情鉴定不应采信,且同案人夏某某、邱某已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其也应改判无罪。

法院观点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伤情鉴定系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由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依法作出,形式、程序合法;被害人多次CT检查逐步确诊骨折的过程客观合理,鉴定机构结合全部病历资料出具的鉴定意见理据充分,可作为定案依据;同案人夏某某、邱某因证据不足未被起诉,是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二人与夏某构成共同犯罪,但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夏某直接实施了伤害行为,故不影响对夏某的定罪量刑。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19刑终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9刑终155号
  • 案由:故意伤害罪
  •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被害人一方:受伤后应第一时间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严格遵医嘱进行检查、复查,留存好全部就诊记录、检查报告、缴费凭证,若前期检查未明确伤情,不要随意签署和解协议,待伤情完全确诊后再主张权利,完整的就诊记录是伤情鉴定合法有效的核心支撑。
  2. 对于嫌疑人/被告人一方:若对伤情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同时需附具明确的异议依据(如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程序违法、送检材料存疑等),仅以“多次检查结果不一致”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的,大概率不会被人民法院采纳。
  3. 共同伤害案件中,即使其他同案人因证据不足未被追诉,只要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行为人直接实施了伤害行为的,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不得仅以同案人未被处理为由主张自身无罪。另外若对庭审程序有异议,应当庭提出并要求记入庭审笔录,无书面依据主张庭审程序违法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