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灯具供应安装属承揽还是装饰装修合同?征和律所结合中山(2025)粤20民辖终1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定制装饰灯具的供应及安装项目,属于承揽合同还是装饰装修合同?两类合同的管辖规则有何不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20民辖终181号生效判决分析:承揽合同与装饰装修合同的核心区分标准,在于项目是否属于法定建设工程范畴,具体可从三个维度判断:一是是否涉及建筑主体结构、线路内部构造等基础性施工;二是项目投资规模、技术难度是否对承包人资质有强制性要求;三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分类标准》明确的装饰装修工程范围。
本案中,装饰灯具的供应及安装仅为定制灯具的交付与附随安装,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改动、内部线路施工等内容,项目投资规模较小、技术难度低,法律法规未对该类项目的承包人资质作出特殊要求,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分类标准》,装饰装修工程主要指楼地面、抹灰、门窗、吊顶等与不动产形成附合的工程,并不包含装饰灯具安装项目,因此案涉项目应认定为承揽合同而非装饰装修合同。
管辖规则上,承揽合同适用一般合同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江苏某甲公司与中山某乙公司签订《XXXX党校软装工程项目装饰灯具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负责党校1号楼的装饰灯具供应及安装,双方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某乙公司除完成1号楼项目外,还实际完成了2号楼及2号楼客房区的装饰灯具供应与安装,但双方未就2号楼项目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后因某甲公司未支付2号楼项目款项,某乙公司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甲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案涉项目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且2号楼项目属于原合同的履行范围,应受原合同仲裁条款约束,请求将案件移送XX仲裁委员会或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某甲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某甲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定制灯具供应安装项目的法律性质属于承揽合同还是装饰装修合同,以及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仲裁管辖需以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原1号楼合同的仲裁条款仅适用于1号楼项目,2号楼项目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故原仲裁条款不及于2号楼项目。第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为建设工程项目,具有耗资大、履行期长、质量要求严格、承包人需具备相应资质等特征。本案中,装饰灯具供应及安装项目投资规模较小,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线路内部构造的施工,技术难度较低,对承包人资质无特殊强制性要求,且不属于《建设工程分类标准》规定的装饰装修工程范围,故应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第三,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某乙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中山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20民辖终181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多项目合作需明确条款延伸规则】若双方存在多个同类连续项目,建议在首份合同中明确约定“后续同类合作项目均适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价款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等)”,避免后续项目未签书面合同导致管辖、结算等规则不明,增加维权成本。
- 【合同性质直接影响管辖布局】对于定制、安装类项目,若作为承揽方(如设备供应、定制安装企业),可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降低异地诉讼成本;若作为发包方,也可提前评估合同性质,合理约定管辖法院,避免被动应诉。
- 【合同履行地约定需明确】实践中很多合同仅约定“交货地点”“安装地点”,但该类约定不等于约定了“合同履行地”,法院大概率不会据此认定管辖。若要锁定管辖法院,需在合同中明确表述“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XX市XX区”,并对应约定由该地法院管辖。
- 【管辖权异议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后续再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将不予审查。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