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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只在借款合同担保人栏签字要一起还债吗?征和律所结合中山(2025)粤20民终18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配偶仅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是否需要对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20民终1876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人误以为只要不在借款合同“借款人”栏签字,仅作为担保人签字就不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顶多受保证期间限制承担担保责任,但这种认知存在误区。

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标准是“共债共签”或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本案中,顾某作为借款人李某的配偶,在借款合同“担保人”栏签字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对案涉借款完全知情且明确同意,符合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意思表示”的核心要件,因此法院直接认定案涉2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顾某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其原本的担保责任已被共同债务责任吸收,无需再单独审查保证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李某与顾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2年3月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12月,李某作为借款人、顾某作为担保人,与出借人林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月利率1.5%,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合同签订后,李某一直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2022年5月,之后未再还款。此外,李某还分别于2022年11月、12月向林某出具45000元的借款借据、6958元的借条,均未约定顾某承担责任。2023年5月,林某委托律师发函催款未果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费,顾某对全部债务承担共同及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1. 林某是否为职业放贷人,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 顾某仅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是否应对20万元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院观点:关于合同效力,经法院查询,林某作为原告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仅本案一件,李某主张林某是职业放贷人但未提交任何初步证据,因此该主张不成立,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关于顾某的责任,案涉20万元借款发生在李某与顾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顾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足以证明其知晓并同意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顾某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其基于担保人身份提出的保证期间抗辩,因共同债务的责任已吸收担保责任,法院不再另行评述。此外,关于利息标准,虽然借款合同打印的月利率为0.015%,但双方手写更改为月利率1.5%,且李某长期按每月3000元(即20万本金月息1.5%)的标准支付利息,因此法院认定利息标准为月利率1.5%,顾某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按0.015%计算的抗辩不成立。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驳回李某、顾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李某、顾某共同向林某偿还借款本金203361.1元及对应利息、律师费9500元;剩余36778元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由李某个人偿还。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20民终187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出借人而言,若希望借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最稳妥的方式是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栏签字,明确共同还款身份,避免后续就“担保人还是共同借款人”产生争议。若配偶仅愿意在担保人处签字,也要注意保留其知晓借款用途、同意借款的沟通记录,一旦发生纠纷,可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单纯主张担保责任更有保障。
  2. 对已婚人士而言,切勿随意在配偶的借款合同上以任何身份签字,哪怕只是“担保人”,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进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若确实仅需提供担保,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保证期间、担保范围,且签字前确认所有合同条款(尤其是利息、借款金额)为最终版本,避免对方后续私自修改加重自身责任。
  3. 主张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需提供初步证据,比如出借人在一定区域、一定期限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相关记录,仅凭口头主张法院不会采信。此外,民间借贷中修改合同条款(如利息、金额)时,最好由所有签字方在修改处共同签字确认,否则若无实际履行的证据,修改后的条款可能对未签字方不发生效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