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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代位解除债务人和他人的租赁合同吗?征和律所结合中山(2025)粤20民终23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经生效判决确认的金钱债权,债务人作为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债权人能否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直接要求解除债务人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判令次承租人搬离并支付违约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20民终2359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有明确法律边界,仅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且客体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保证债权等)。而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是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享有的专属权利,不属于债权或债权的从权利范畴,因此不在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内,债权人无权代位要求解除债务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其次,认定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需同时满足“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却不行使”的条件。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微信、短信、函件等方式主动催收过债务,或者因司法强制措施(如法院裁定扣留、提取债务人的债权收益)导致债务人客观上无法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均不属于“怠于行使”的情形。

最后,即便次承租人存在逾期付租的情况,债权人仅能代位主张支付欠付租金及相应违约金(该部分属于金钱债权范畴),但无权直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次承租人搬离,该类诉求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中山某有限公司港口支行(以下简称某港口支行)对张某享有经生效判决确认的3000余万元金融借款债权,张某以其名下位于中山市神湾镇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义务,某港口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扣留、提取张某名下该房地产的租金收益。

后某港口支行以次承租人谢某甲逾期支付租金、张某怠于行使合同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解除张某与谢某甲的《房屋租赁合同》、谢某甲搬离案涉房地产,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400余万元。

争议焦点

  1. 某港口支行能否代位行使张某对谢某甲的合同解除权?
  2. 张某是否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形?

法院观点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为到期债权及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不属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某港口支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求于法无据。

其次,张某在谢某甲欠付租金后已通过微信方式催收,后续未直接主张租金是因法院裁定扣留、提取租金收益,并非怠于行使权利;且谢某甲已将2023年5月至一审庭审期间的全部租金缴至法院执行账户,不存在影响某港口支行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港口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20民终2359号
  •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前,应当准确把握代位权的行使边界:仅能针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金钱债权及担保、保证等从权利提起主张,切勿随意提出解除合同、搬离房屋等超出代位权范畴的诉讼请求,否则不仅会被法院驳回,还需自行承担对应的诉讼费用。
  2. 收集“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证据是代位权诉讼的核心:如果债务人有过任何形式的催收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律师函等),或者因司法、行政强制措施导致其客观上无法主张权利的,均不构成“怠于行使”。建议债权人在起诉前先核实债务人的催债情况,以及次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避免败诉风险。
  3. 作为次债务人,若收到法院出具的扣留、提取租金或到期债权的法律文书,应当第一时间与执行法院沟通确认履行方式、金额,切勿再直接向债务人支付款项,否则可能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复支付的风险;若对债务金额有异议,应当及时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
  4. 此外需要注意,虽然债权人不能代位解除租赁合同,但如果次债务人确实欠付租金且债务人怠于主张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支付欠付的租金及违约金,该类金钱债权诉求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