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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能要求物业公开哪些资料?边界在哪?征和律所结合中山(2025)粤20民终25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定知情权,但很多业主不清楚到底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开哪些资料,是不是所有和物业相关的材料都能要求公开?甚至要求物业公司按自己指定的格式、内容提供材料?这是物业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问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20民终2500号生效判决分析:业主知情权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核心权利,但行使权利有明确的法定边界,必须在合理范围内行使,不得滥用权利额外增加物业公司的管理负担。

具体而言,业主有权要求公开的资料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列举的范围为核心,包括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规划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等直接关系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对于物业公司内部管理类资料(如员工个人持证信息、具体维修的过程性记录等),不属于法定公开范围,业主无权强制要求提供。

此外,业主如果主张某项公共收益存在(如物业用房出租收益、广告位收益等),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该收益确实发生,否则要求物业公司公开对应收支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同时,知情权的核心是“查阅、复制权”,业主无权强制要求物业公司必须按自己指定的格式(如必须加盖公章的特定明细版本)提供材料,只要物业公司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供查阅复制,就符合法律要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程某是中山市某小区的登记业主,中山某某物业服务公司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程某因对物业服务信息公开情况不满,向法院提起业主知情权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公开十余项资料,包括选聘物业公司的全部招投标文件、2015年至2024年的物业费收支及公共收益明细、所有物业员工的上岗证、公共设施设备清单及全部维修记录、160㎡物业用房的经营收益情况等,并要求所有资料必须加盖公章。

争议焦点:程某主张的各项公开请求是否属于业主知情权的法定范围?

法院观点:法院审理认为,业主知情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业主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加重物业公司的不合理负担。对于属于司法解释明确列举范围的内容,如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收支情况、公共收益(含银行存款利息)情况、公共设施设备清单、选聘物业的备案文件等,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查阅复制;对于物业员工的持证上岗证书、消防演练记录、设施设备具体维修的过程性资料等,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范畴,不属于法定知情权范围,不予支持;对于程某主张的160㎡物业用房经营收益,因程某未举证证明该房屋存在出租经营行为及收益,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此外,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以查阅、复制为限,业主无权要求物业公司必须按其指定的格式提供材料。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中山某某物业服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程某提供2015年8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2015年8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公共收益收支及对应银行利息情况、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清单供查阅复制,复制费用由程某自行承担,驳回程某其他诉讼请求;程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20民终2500号
  • 案由:业主知情权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业主行使知情权要“有的放矢”,提前明确法律规定的可公开范围,不要提出超出法定范畴的诉求,否则不仅得不到法院支持,还需自行承担对应部分的诉讼成本。如果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侵占公共收益、服务不达标等实质问题,不要仅通过知情权诉讼解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起公共收益返还、物业服务合同违约等对应案由的诉讼,必要时可申请司法审计。

2. 业主要注意留存初步证据:如果主张存在某项公共收益(如电梯广告、场地出租、自动售货机入驻等),应当先收集相关照片、沟通记录等初步证据,再起诉要求公开对应明细,避免因举证不能被驳回诉求。

3. 物业公司应当规范信息公开制度,按法律规定定期(通常按季度或年度)向业主公开物业费收支、公共收益等法定信息,并留存好公开的证据(如公告栏照片、业主群推送记录、公众号发布记录等),避免因无法证明已履行公开义务而被诉。

4. 很多业主容易把不同类型的纠纷混在知情权诉讼中提出,比如本案中程某提到的机械车位被拆除要求恢复、公共收益被挪用要求审计等问题,都不属于业主知情权纠纷的审理范围,需要另行起诉主张。建议遇到复杂的物业纠纷时先咨询专业律师,确定正确的诉讼策略,避免走弯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