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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提供劳务口头约定绩效能要到吗?征和律所结合中山(2025)粤20民终25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后,双方仅通过口头约定绩效奖金,没有写入书面合同,劳动者能否凭法定代表人的通话录音、行政人员发送的费用明细主张绩效奖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20民终2510号生效判决分析: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成立劳务关系的,报酬约定不以书面合同为唯一有效形式。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表公司的人员)作出过绩效承诺,且公司工作人员已经对绩效金额进行了核算确认,即使书面劳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绩效条款,劳动者也有权主张相应的绩效奖金。

本案中,李某虽与上海某甲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务合同仅约定了每月1万元的固定报酬,但其二审提交的与上海凤凰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甲的通话录音,明确记载了范某甲承诺按业绩给予绩效奖励的内容;同时凤凰某公司行政人员曹某向李某发送的《中山展厅费用明细》中,也明确列明了提成金额为84087.72元。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就绩效奖金达成了一致约定且已经核算了具体金额,因此二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绩效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于2023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上海某甲有限公司签订《退休人员聘用合同》,约定月劳务报酬1万元,实际用工单位为上海凤凰某有限公司,李某负责中山展厅的相关工作。

李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绩效奖金,按业绩比例计提,但凤凰某公司不予认可。李某一审时仅提交了其向公司行政人员曹某主张绩效的微信聊天记录,但曹某未回复,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李某关于绩效奖金的诉讼请求,仅支持了李某主张的拖欠工资及报销费用。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其与凤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甲的多份通话录音、与行政人员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费用明细等新证据。录音显示范某甲曾明确承诺按业绩给予李某绩效奖励,曹某发送的《中山展厅费用明细》中明确记载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李某的提成金额为84087.72元。

争议焦点

李某主张的84087元绩效奖金是否有合法依据,凤凰某公司应否予以支付。

法院观点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某二审提交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费用明细等证据,足以证明凤凰某公司已承诺视业绩完成情况给予李某绩效奖励,且在经营周期结束后,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沟通、发送费用明细的方式,确认了应发绩效奖金的金额为84087.72元,李某的上诉主张有充分证据支持。

同时法院指出,李某提交的证据在一审前就已形成但未在一审时提交,导致一审未支持其绩效主张,一审判决本身并无不当,二审系依据新证据改判,同时对李某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予以训诫,二审诉讼费由李某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1.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凤凰某公司、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2024年3月报酬10000元、2022年5-6月及2023年报销费用19120.12元、2024年1-3月报销费用5451.93元;
  2.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内容;
  3. 上海凤凰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某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绩效奖金84087元;
  4. 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20民终2510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务报酬约定尽量落实到书面:退休人员再就业、兼职提供劳务的,一定要将所有报酬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提成、补贴等)明确写入书面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中,避免仅靠口头约定产生纠纷后举证困难。
  2. 注意留存沟通证据:如果确实只有口头约定,也要注意留存双方沟通报酬的证据,比如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通话录音、微信/钉钉等聊天记录、对方发送的报酬核算表、工资条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报酬约定的有效证据。
  3. 一审阶段要及时提交全部证据: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如果因自身原因逾期提交证据,即使二审改判,也可能像本案李某一样承担二审诉讼费,还会增加维权的时间成本。
  4. 明确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就业的,一般与用工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而非《劳动合同法》,维权时要注意区分法律关系,选择正确的法律依据。
  5. 实际用工单位也要担责:如果签订劳务合同的主体和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劳动者可以要求两方承担连带责任,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