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私拆公共巷道施工防护棚要赔钱吗?征和律所结合中山(2025)粤20民终25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公共巷道内搭建的施工防护棚超出约定拆除期限未清理,邻居为保障通行及配合公共工程自行拆除的,是否构成侵权?拆除方是否需要赔偿施工方的防护棚材料损失及租金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20民终2514号生效判决分析:
上述情形下邻居的自行拆除行为属于合理的私力救济,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核心判断标准有三点:
- 防护棚的持续占用已丧失合法合理性:若施工方承诺的拆除期限已届满,且施工项目已无需使用防护棚,继续占用公共巷道没有合法依据,属于持续侵害相邻权的状态。
- 拆除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如果防护棚长期占用公共通道影响邻居正常通行,或阻碍公共工程施工,邻居在无法及时通过公权力解决的情况下,可在必要范围内自行拆除防护棚;只要拆除过程未故意损坏材料、未阻止权利人取回财物,就属于合法的私力救济措施。
- 施工方自身对损失扩大存在过错:若施工方明知防护棚被拆除,却长期不主动取回材料,放任租金损失、材料折旧损失扩大的,该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无权向拆除方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樊某甲受案外人陈某丙委托,负责陈某丙住宅的整改施工工作,于2022年9月在陈某丙与陈某甲房屋之间的公共巷道内搭建了施工安全防护棚。樊某甲签署的自拆施工报告书明确承诺,需在2022年10月15日前完成排栅清理等工作,但截至2022年12月9日,樊某甲仍未拆除防护棚。
因防护棚长期占用公共巷道,既影响陈某甲一家正常通行,又阻碍了村里的排污管道改造工程施工,陈某甲于2022年12月9日雇人拆除了案涉防护棚,将拆除后的材料放置在自家院子内,拆除过程未故意损坏材料。樊某甲到场知晓拆除事宜后,始终未主动向陈某甲主张取回防护棚材料。
后樊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陈某甲赔偿其防护棚材料损失58863元、截至2025年1月的租金损失23000元。
争议焦点
陈某甲自行拆除案涉防护棚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向樊某甲赔偿防护棚材料损失及租金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樊某甲承诺的防护棚拆除期限早已届满,且业主陈某丙已确认房屋无需再使用防护棚,防护棚的持续占用已无合法依据;第二,防护棚长期占用公共巷道,既影响陈某甲一家的正常通行,也阻碍了村里排污改造工程的推进,陈某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配合公共工程实施自行拆除,属于合理的私力救济;第三,陈某甲拆除过程未损坏防护棚材料,也未阻止樊某甲取回,樊某甲明知材料存放位置却长期不主动取回,属于放任损失扩大,相应损失应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樊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樊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20民终2514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方在公共区域搭建防护棚、排栅等临时设施时,务必严格遵守约定的使用期限,到期及时拆除清理,避免因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侵害相邻权,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若确需延长使用期限,应提前与相邻方协商并取得同意,必要时可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
- 相邻方遇到他人占用公共通道影响自身权益的情况,建议优先通过协商、村委/社区调解、向城管等部门投诉等公力途径解决,尽量避免自行拆除等私力救济行为;若确需采取私力救济,务必注意保留沟通记录、现场视频等证据,且措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不得故意损坏对方财物,否则可能因措施不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若遇到财物被他人擅自处置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报警留存记录,并及时主张权利、取回财物,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 本案还涉及公共巷道权属认定问题,此前生效判决已明确案涉巷道为公巷,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占用。提醒广大居民,对于相邻巷道、空地的权属有争议的,应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权属证明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准,不得擅自主张排他性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