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未设安全警示标志引发车祸要担多少责任?征和律所结合揭阳(2025)粤52民终6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道路施工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引发交通事故后与其他方共同承担次要责任的,施工方的赔偿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52民终678号生效判决解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行政层面的过错认定,民事赔偿的具体比例需要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综合判定。对于共同承担次要责任的多方主体,原则上平均分担次要责任份额,但如果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过错明显更小、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极低的,可以请求法院调低比例。
本案中,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违法行为,已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之一,其主张仅承担5%的责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过错程度远低于同责方,因此法院未予支持,最终认定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次要责任30%份额中的一半),符合司法实践中的通常裁判标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1月15日晚,邰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某施工路段时,与对向黄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柯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柯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邰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车辆,与广东某工程公司(事发路段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共同承担次要责任,柯某无责任。
事后黄某的四名近亲属及柯某将邰某、车辆投保的中国某财产保险柳州分公司、广东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广东某工程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该公司不服,认为其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极小,仅应承担5%的责任,同时主张柯某的医疗费存在重复检查、与事故无关的用药,应予扣除,遂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认定施工单位未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形成的次要过错,一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施工单位主张仅承担5%责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医疗费扣除的主张,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施工单位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相关检查、用药不合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受害人的治疗方案由医疗机构根据病情决定,故对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此外,二审中双方确认邰某曾向黄某家属垫付3万元,故对邰某的赔偿金额予以相应扣减。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广东某工程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关于施工单位责任比例及医疗费认定的判项;对邰某应赔偿黄某家属的金额扣减3万元垫付款后予以调整。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52民终67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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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施工单位而言:道路施工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范要求,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且要安排专人定期巡查,留存好警示标志设置、巡查的照片、视频及书面记录。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这些证据是证明自身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关键。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要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申请复核,并积极收集证明自身过错程度低、对事故发生原因力小的证据,仅凭主观陈述主张责任过重很难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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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如果事故涉及施工单位、多方车主等多个责任主体,要及时向交警部门调取完整的事故认定书、施工单位的信息及施工合规性材料,起诉时将所有责任主体一并列为被告,避免遗漏主体导致赔偿无法足额执行。关于医疗费,只要是正规医疗机构根据伤情出具的收费凭证,结合病历、费用清单能够证明与事故相关的,即便对方提出异议,只要对方没有申请司法鉴定且无相反证据,法院通常都会支持,受害人只需妥善保管好全部医疗凭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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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费争议的实操要点:如果赔偿义务人认为受害人的医疗费存在重复检查、无关用药的情况,必须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由专业机构判定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仅自行罗列可疑项目清单不足以推翻医疗机构的治疗行为的合法性,法院不会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