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刑事辩护 > 参与传销索回入会费拘禁他人致人死亡为何不能认定被害人过错从轻处罚?征和律所结合广东省(2025)粤刑终252号案例实务解读

参与传销索回入会费拘禁他人致人死亡为何不能认定被害人过错从轻处罚?征和律所结合广东省(2025)粤刑终2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因索要传销入会费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能否以被害人存在过错、系从犯为由从轻处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应当如何定罪?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刑终252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情形,即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不再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而是直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只要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了暴力行为并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的结果,即应当按照转化后的罪名定罪,无需考察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其次,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有着严格的认定标准,要求被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行为,且该行为与案件的发生、矛盾的激化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虽然双方均参与了传销违法活动,但上诉人并未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反而主动合谋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不存在刑法层面的过错,不能据此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最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核心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只要行为人参与了事前的犯罪预谋,且积极实施了捆绑、殴打等核心犯罪行为,即便不是犯意的最初发起者,也应当认定为主犯,依法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02年5月,上诉人吴某与同案人汤某、何某等人在广东省茂名市从事传销活动,因想要回加入传销时缴纳的入会费,三人合谋将同为传销人员的被害人任某骗至共同租住的出租屋,还纠集了何某的老乡共同参与作案。2002年5月10日晚,吴某等人将任某骗至出租屋后,双方发生争执,吴某等人用绳子、电线捆绑任某的身体,用胶布封住任某的嘴巴,还对任某实施殴打,最终导致任某机械性窒息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作案后四人逃离现场。吴某潜逃多年后于2024年6月在青海省西宁市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家属代为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 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 被害人参与传销活动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能否据此对吴某从轻处罚?
  • 吴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属于从犯?
  • 一审判决量刑是否畸重,能否对吴某减轻处罚?

法院观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吴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第三,吴某参与了事前的犯罪预谋,还积极实施了捆绑、殴打等暴力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第四,一审判决已经充分考虑了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赔偿获得谅解等酌定从轻情节,量刑适当,不存在畸重的情形。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刑终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粤刑终252号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遇到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报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不可通过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等私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否则不仅无法追回损失,反而会触犯刑法,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得不偿失。 第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并非只要双方存在民事纠纷或者被害人存在一般违法行为,就当然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只有被害人的行为直接引发了犯罪行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才可能被认定为过错,从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第三,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并不以是否是犯意发起者为唯一标准,只要参与了事前预谋,实施了核心犯罪行为,在犯罪过程中发挥了主要作用的,都会被认定为主犯,需对全部犯罪后果承担责任,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人员才可能被认定为从犯,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第四,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该情节的从轻幅度需要结合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即便获得谅解,也通常仅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无法直接突破法定刑下限减轻处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