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有自首、立功情节能减多少刑?征和律所结合广东(2025)粤刑终126、1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存在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时,法院如何裁量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单位犯罪的罚金数额又该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刑终126、127号生效判决分析:
- 单位罚金刑的裁量规则:根据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特别巨大的,单位应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但若单位存在自首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院可依法在偷逃税额一倍以下判处罚金,具体数额需结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综合确定,并非只要有减轻情节就必然大幅降低罚金数额。
- 个人刑期的裁量规则:单位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量刑时,需先根据偷逃税额确定基准刑,再结合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犯/从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调整。其中,主犯需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从犯仅对其参与部分负责;自首、立功的从轻幅度需与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相匹配,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即使有多个从轻情节,减轻幅度也会受到相应限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林某1系深圳市某A有限公司、某B有限公司、某C有限公司、某D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四家公司对外承揽境外海鲜进口业务,通过低报货物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象拔蚌、扇贝等普通货物入境。2018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四家公司分别偷逃应缴税额77万余元至806万余元不等,合计偷逃税额超1800万元。
其中林某1作为实际控制人负责全面决策,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2协助管理公司并主导占偷逃税额绝大部分的扇贝走私业务,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某、李某、林某3、林某4系公司进出口、报关部门员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案发后林某1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林某2有劝导同案犯投案的立功情节,其余人员均如实供述罪行。
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对四家被告单位判处的罚金、对各被告人判处的刑期是否过重,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的从轻减轻幅度是否合理。
法院观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四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某A、某C公司偷逃税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某D公司偷逃税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
- 关于单位罚金:一审已认定四家单位构成自首并予以减轻处罚,罚金数额均在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下,量刑适当,上诉单位所提罚金过重的理由不成立。
- 关于个人量刑:林某1、林某2系主犯,应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许某、李某等四人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各被告人的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等情节,一审已在法定幅度内予以大幅度减轻处罚,量刑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各上诉人所提量刑过重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家被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五百万元不等;林某1、林某2等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九年不等;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与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粤刑终126、127号
案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进出口企业需警惕走私刑事风险:低报价格、伪报品名是进口行业常见的走私风险点,一旦被查处,不仅单位要面临高额罚金,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进出口/报关部门负责人甚至普通员工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务必建立合规的报关审核机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 单位自首的从宽幅度更大:单位走私案件中,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认定单位自首,其余如实供述的员工也可视同自首,能整体降低单位和个人的刑罚,因此涉案后建议尽早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主动配合调查,争取自首认定。
- 普通员工不必然构成从犯:若员工明知公司从事走私活动仍参与核心环节(如修改报关单据、对接境外供应商、负责报关申报等),会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若仅从事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且对走私行为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涉案后需结合工作内容、主观认知、参与程度等综合抗辩,争取无罪或最轻处理。
- 量刑情节需主动挖掘:除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外,退赃退赔、认罪认罚、预缴罚金、初犯偶犯等酌定情节也会影响最终量刑,建议涉嫌走私犯罪后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全面梳理有利情节,制定最优辩护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