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以智慧校园系统有bug为由拒付服务费并要求解约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南宁(2025)桂01民终13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服务方提供的软件系统出现卡顿、连接失败等常见bug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委托方能否以此为由拒付服务费并要求解除合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1民终1370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软件类技术服务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偶发的卡顿、连接异常、功能故障等常见bug,属于行业正常现象,只要服务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并修复问题,保障系统的基本正常使用,就不构成根本违约,委托方不能仅以存在此类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
第二,委托方若主张服务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在服务过程中及时以明确的方式提出异议,并留存完整的沟通、反馈及损失证据。若委托方长期未就服务质量提出正式异议,且持续使用服务系统,事后再以服务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服务费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第三,违约方不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守约方才有权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违约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同时满足“非恶意违约、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个严格条件,否则法院不会支持违约方的解约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18年6月,贵港市某某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贵港某某中学)与案外人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智慧校园”战略合作合同》,约定某甲科技公司投资400万元为学校建设智慧校园系统并提供15年运维服务,服务费按实际在校学生人数200元/学年/人的标准收取,待400万元投资回收后降为140元/学年/人,由学校代收后按学期支付给服务方。
2021年4月,某甲科技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广西某甲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智慧公司),贵港某某中学与某甲智慧公司重新签订了服务合同,确认了前述合同内容。
合同履行初期,贵港某某中学陆续支付了部分服务费,但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拖欠服务费。2023年底,某甲智慧公司因多次催款无果,暂停了智慧校园后台服务。随后,某甲智慧公司起诉要求贵港某某中学支付拖欠的服务费1637200元;贵港某某中学则反诉称某甲智慧公司提供的系统存在大量bug、服务不到位、投资不足400万元,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观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贵港某某中学主张的系统卡顿、连接失败等问题,属于软件运行中的常见现象,且某甲智慧公司均已及时响应并修复,不构成根本违约;其次,贵港某某中学拖欠服务费在先,某甲智慧公司暂停后台服务属于行使合法抗辩权,不构成违约;第三,贵港某某中学作为违约方,未能举证证明本案符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其以技术过时、容易陷入合同僵局为由要求解约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合同明确约定服务费按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核算,贵港市教育局出具的学籍数据具有公信力,据此计算的服务费金额符合合同约定。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贵港市某某高级中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某甲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6372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01民终1370号
-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技术服务采购方(如学校、企业等甲方)而言:一是签订合同前应当明确约定服务质量标准、故障响应时限、修复流程、验收规则等核心条款,避免因约定模糊产生争议;二是服务履行过程中若发现服务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正式函件、邮件等)向对方提出,并留存完整的沟通记录、故障证据,切勿仅在微信群中随口反馈后就不再跟进,更不能一边持续使用服务一边长期不提出异议,否则事后再以质量问题拒付服务费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三是若拟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应当先严格评估对方的违约程度是否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标准,普通履行瑕疵不构成解约的合法理由,贸然解约反而可能自身构成违约,承担高额违约责任。
2. 对技术服务提供方(乙方)而言:一是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台账,留存好日常运维、故障修复、系统升级等全部服务记录,避免甲方以“未提供服务”为由拒付服务费时无据可依;二是对于服务费核算依赖甲方提供数据的情形(如本案的在校学生人数、用户量等),应当定期(如每学期/每季度)发函要求甲方提供核算所需数据,甲方拒不提供的要留存催要记录,既可以避免后续服务费核算争议,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三是甲方拖欠服务费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催款并留存证据,必要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停对应服务,但暂停服务的范围应当与欠费金额相匹配,避免因过度停服造成甲方损失扩大而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针对本案中贵港某某中学提出的“服务方投资不足400万元”的抗辩,征和律师事务所特别提示:若采购方在意服务方的项目投入金额,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明细、验收标准、投资不足的违约责任,若合同仅约定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未将投资金额作为服务质量或付款的前提条件,采购方事后以服务方投资不足为由拒付服务费的,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