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凭证没借条能认定民间借贷吗?征和律所结合柳州(2025)桂02民终11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只有银行转账凭证,没有借条、借款合同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能够得到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2民终1184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出借人已经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款项,二是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了明确的合意(即双方均认可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如果出借人仅能提供转账凭证,无法提供借条、借款合同、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在被告抗辩转账属于其他债务(如工程款、货款、还款等)并提交初步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出借人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否则将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王某虽提交了向莫某转账328604元的凭证,但转账附言为“XX款”,与借款的性质明显不符;且王某与莫某并不熟识,出借30余万元大额款项却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完全不符合普通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加之王某、莫某与案外人韦某之间存在土石方工程的款项往来,无法排除该笔转账属于工程款的可能性,因此法院未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主张其于2020年6月9日向莫某转账的328604元为借款,因莫某与梁某系夫妻关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莫某抗辩称该笔款项是王某代原审第三人韦某支付的土石方工程款,并非借款,且莫某与韦某之间确实存在土石方专业分包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仅提交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借款合意,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韦某与莫某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协议书》,拟证明案涉328604元未计入工程款结算,属于借款。
争议焦点
王某诉请莫某、梁某共同归还328604元借款及利息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1. 案涉328604元转账的附言为“XX款”,王某主张是借款给莫某用于支付倒土款,与附言的字面语义不符,无法直接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
2. 王某与莫某并不熟识,在此情况下出借30余万元大额款项,却未签订借款合同或要求莫某出具借条,也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与通常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不符;
3. 即使案涉328604元未计入韦某与莫某的工程款结算范围,也不能据此直接推定王某与莫某之间存在借款合意,王某仍需就借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桂02民终11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02民终118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资金务必留存书面借款凭证。无论是亲朋好友还是合作伙伴之间的借款,都应当签订书面借条、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口头约定导致后续举证困难。
2. 转账备注要明确款项性质。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时,一定要在附言/备注栏清晰注明“借款”字样,不要使用“XX款”“往来款”等模糊表述,防止后续对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3. 代付工程款、货款等要留存委托证据。如果是受他人委托代付工程款、货款等款项,一定要在转账备注中注明“代XX支付XX款”,同时保留好委托付款的聊天记录、书面说明等证据,避免被误认定为借款或其他款项。
4. 仅有转账凭证时要及时补充证据。如果已经出借款项但没有借条,要尽快通过微信/短信聊天、通话录音等方式引导对方承认借款事实,固定借款合意的证据后再起诉,降低败诉风险。
此外,本案中王某还主张案涉债务属于莫某与梁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因借款关系本身未被法院认定,故未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审查。若后续有证据证明借款关系成立,还需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要求配偶共同偿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