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称工程款是代包工头支付不用担责?征和律所结合梧州(2025)桂04民终3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中,承包方以其与实际施工人无直接合同合意、支付工程款系代包工头代付为由,拒绝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4民终380号生效判决解答:建设工程领域中,承包方主张其仅为代付工程款、与实际施工人不存在合同关系的,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与上手包工头存在转包/分包关系、付款系基于委托代付约定。若承包方无法提供书面转包合同、代付委托凭证,且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大概率会认定承包方与实际施工人成立事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需承担付款责任:
-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量核算、付款申请需经承包方项目部人员审批;
- 工程款由承包方账户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且未明确标注代付性质;
- 包工头以承包方项目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承包方有正式员工参与项目对接,足以让实际施工人相信包工头具有承包方授权。
本案中,某甲公司虽主张其与胡某系转包关系、付款为代付,但既无法提供转包合同、代付委托函等核心证据,又存在项目部员工审批工程量、直接支付工程款、为对接人员缴纳社保等事实,因此法院认定其与黄某成立事实分包关系,需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广西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承建梧州市彰泰·某某园四期6#、12#、13#楼及地下室工程。胡某以“某甲公司彰泰·某某园项目部”名义与黄某签订《劳务合同书》,将脚手架搭设及材料供应工程分包给黄某,合同仅加盖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合同签订后,黄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报审、工资支付审批均由项目部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工程款由某甲公司直接向黄某支付。后双方因欠付工程款、脚手架超期使用费产生争议,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甲公司、胡某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362402元、超期费1066936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某甲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工程款、超期费承担付款责任。某甲公司主张其与胡某系转包关系,付款系代胡某支付,与黄某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黄某则主张某甲公司是合同相对方,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某甲公司主张与胡某系转包关系,但未能提供书面转包合同等证据,不符合建设工程转包的交易常理;第二,黄某的工程量复核、付款均需经项目部人员审批,工程款由某甲公司直接支付,某甲公司未能提供代付申请、委托付款函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代付关系;第三,胡某以某甲公司名义与黄某对接业务,项目部有某甲公司参保员工负责对接,黄某有合理理由相信胡某代表某甲公司。据此,法院认定某甲公司与黄某成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应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向黄某支付工程款362087元、超期费1065859元及相应利息,驳回黄某对胡某的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04民终380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实际施工人(班组、小包工头)的建议
- 签订分包合同时,尽量要求承包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避免仅加盖资料专用章、项目章无授权的情况;若只能对接包工头,也要明确要求承包方在合同上盖章确认,或要求承包方出具对包工头的授权文件。
- 施工过程中注意留存三类关键证据:一是工程量审批、签证单等有承包方人员签字的书面文件;二是承包方直接支付工程款的银行流水;三是与承包方工作人员对接的微信、邮件等沟通记录,上述证据可用于证明事实合同关系。
- 若发生欠付纠纷,可通过社保查询、项目公示牌信息等方式核实签字人员是否为承包方正式员工,进一步夯实表见代理的证据基础。
对工程承包方的建议
- 若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必须签订书面转包/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无书面合同导致的事实合同认定风险。
- 若代包工头向下游班组支付工程款,必须要求包工头出具书面代付申请或委托付款函,付款时备注“代XX(包工头姓名)支付XX项目XX班组工程款”,避免被认定为直接付款的合同相对方。
- 规范项目部人员管理,避免包工头聘请的人员以承包方项目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若为包工头人员代缴社保,需签订书面代缴协议,明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降低表见代理风险。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诉讼时效认定的问题:承包方工作人员向实际施工人发送结算文件的行为,即使双方未最终达成一致结算意见,也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承包方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相关主体需注意及时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