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转租约定用父亲债权抵租金,债权人没签字还要付13万吗?征和律所结合玉林(2025)桂09民终2540号案例实务解读
特别说明: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决进行实务解读。案例非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文中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仅供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参考。
法律问题
厂房转租合同中约定:“承租人父亲对出租人的13万元借款债权,用来抵扣承租人8年厂房租金。”但该债权人本人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明确授权或事后追认。租期届满后,出租人还能否要求承租人另行支付13万元厂房租金?
这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租赁合同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否成立有效,以及涉及案外人债权的“租金抵扣条款”未获债权人同意时,是否能免除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9民终2540号生效判决分析: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字确认,且承租人实际占用厂房及空地多年,并按合同承担部分土地租金的,通常可以认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真实租赁合意,合同在签字主体之间成立并生效。
但如果合同中的某一条款处分了案外人的债权,例如用“父亲对出租人的借款债权”抵扣“儿子作为承租人应付的厂房租金”,该条款本质上涉及第三人财产权利。债权人没有签字、没有授权、也没有追认的,该抵扣安排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后续另案起诉并获生效判决支持返还借款,更能说明其未认可抵扣。
因此,征和律所认为,本案裁判规则对厂房租赁、商铺转租、亲属代签合同等场景都有较强参考意义:承租人不能仅凭合同中写有“以第三人债权抵扣租金”,就当然免除自己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是否能抵扣,关键看被处分权利的债权人是否同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出租人李某甲、杨某乙与承租人杨某甲签订《厂房转租合同条约》,约定将某厂房及空地整体出租,租期从2014年至2022年7月20日止。合同中还写明,李某甲曾向杨某甲父亲杨某丙借款13万元,该13万元作为8年厂房租金抵扣,借条作废。
后来,杨某丙另案起诉要求李某甲返还13万元借款,并经生效判决获得支持。李某甲、杨某乙遂另案起诉杨某甲,要求其支付厂房租金13万元及利息。杨某甲抗辩称:合同缺乏真实合意;其父杨某丙没有签字,抵扣条款无效;自己只是帮父亲看守担保财产,并未实际使用厂房;出租人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案涉厂房转租合同是否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成立有效?合同中“以杨某丙13万元债权抵扣杨某甲13万元租金”的条款,能否免除杨某甲的租金支付义务?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甲对其在《厂房转租合同条约》上签字不持异议,且其签约后实际占用厂房及空地长达8年,并按合同承担土地租金,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合意。杨某丙虽未在合同上签字,该后果是合同对杨某丙不生效,并不影响合同在已签字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成立。
对于抵扣条款,法院进一步指出,该条款本质上是处分杨某丙的债权。杨某丙未签字、未授权、未追认,并且之后以借条为依据另案起诉并获得生效判决支持,表明其并未认可该抵扣安排。因此,该抵扣条款因缺乏债权人同意而未生效,杨某甲仍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13万元厂房租金。
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杨某甲应向李某甲、杨某乙支付厂房租金130000元,并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8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支付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09民终2540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原文载明:2026.01.23)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在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厂房承包合同中,如果要用第三人的债权、借款、工程款、货款等抵扣租金,不能只在合同里“写一句”,更不能仅由亲属代为确认。律师实务中,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 谁的债权被抵扣,谁就应当签字确认
本案的关键不是“父子关系是否亲近”,而是“债权人是否依法同意处分自己的债权”。如果债权属于父亲,儿子原则上不能当然处分;如果债权属于公司,股东或员工也不能当然处分。征和律所建议,涉及三方抵扣时,应由债权人、债务人、租金债权人、承租人共同签署书面协议。
2. 抵扣协议应写清楚三项内容
- 被抵扣债权的来源、金额、到期情况及凭证;
- 被抵扣租金的期间、金额、支付节点;
- 抵扣后原借条、收据、债权凭证如何处理,是否返还或注明作废。
如果这些内容不清楚,后续很容易出现“一方认为已经抵扣,另一方仍然拿借条起诉”的风险。
3. 实际占用租赁物多年,抗辩“没有使用”难度较大
本案中,承租人主张自己只是使用小部分空地、只是为父亲看守担保财产,但法院更重视书面合同、租赁物交付、长期占用和部分履行事实。征和律师事务所提醒,承租人如果认为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应及时书面提出异议、要求维修、减租、解除合同或保留证据,不能长期占用后再以“价值不符”抗辩全部租金。
4. 租金诉讼时效要结合租金到期时间判断
本案租期至2022年7月20日,法院认为13万元租金对应整个租期,出租人于2025年5月8日起诉,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对于出租人而言,租期届满、承租人拒付租金后,应尽快通过律师函、对账确认、诉讼等方式固定主张权利;对于承租人而言,诉讼时效抗辩也必须结合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限具体判断。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