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出事故谁赔?征和律所结合玉林(2025)桂09民终5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是交通安全统筹而非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后,赔偿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还是统筹公司承担?受害人能否直接要求统筹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9民终544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交通安全统筹不属于法定的商业保险范畴。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务只能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法定保险组织经营,而交通安全统筹本质是交通运输行业的互助性风险补偿措施,统筹公司并非持牌保险机构,因此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先行赔付的规则,侵权人仍需对自身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若统筹合同明确约定统筹公司可直接向事故第三者履行补偿义务,该约定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加入,赔偿权利人有权同时主张侵权人和统筹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既可以保障受害人的获赔权利,也符合统筹合同的互助目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6月7日,玉林市玉州区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陈某丁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普通摩托车闯红灯左转弯时,与余某驾驶的超速直行轿车相撞,造成陈某丁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后果。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余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查,余某驾驶的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另在深圳某交通安全统筹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事故发生在统筹期间内。交强险承保公司已在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家属183137.22元,就剩余损失,陈某丁的三位继承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起诉要求余某与统筹公司共同赔偿。
争议焦点:案涉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能否适用保险赔付规则?本案赔偿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首先,深圳某交通安全统筹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案涉《机动车辆统筹单》属于行业互助统筹合同,不具有商业保险性质,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商业保险先行赔付的规定,余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当对交强险不足部分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次,统筹合同明确约定统筹人可直接向第三者补偿损失,该约定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统筹公司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余某与深圳某交通安全统筹公司共同赔偿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各项损失共计214603.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09民终54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车主投保需谨慎,统筹不等于商业险:交通安全统筹虽价格相对低廉,但不属于正规商业保险,统筹公司不受银保监会监管,赔付能力缺乏保障,甚至可能出现公司失联、拒赔等情况。建议车主优先选择持牌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如确需购买统筹,务必核实统筹公司的资质、经营状况及合同条款,避免后续理赔陷入困境。
- 受害方索赔需列全被告,增加获赔保障:遇到事故对方车辆仅投保统筹的情况,切勿仅起诉统筹公司,务必将驾驶员、车主等侵权主体一并列为被告;同时可向法院申请调取统筹合同,若合同约定了第三者直接求偿权,可主张统筹公司构成债务加入,要求其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大化保障自身权益。
- 事故责任比例影响赔偿金额:本案中法院根据次责认定侵权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时结合过错程度酌情支持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时,可参考当地司法实践中不同责任比例对应的赔偿标准,合理主张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