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借款被他人冒用身份办理未实际使用,能拒绝向债权受让人还款吗?征和律所结合百色(2025)桂10民终2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务人主张借款系他人冒用本人身份办理、且未实际使用借款的,能否拒绝向债权受让人履行还款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0民终212号生效判决分析:债务人以“借款被他人冒用身份办理、未实际使用”为由提出的抗辩,无法对抗合法债权受让人的还款主张,主要理由如下:
- 案涉借款协议合法有效: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实名认证的网络平台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协议系他人冒用身份签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王某具有法律约束力。
- 出借人已完成借款交付义务:案涉借款已实际转入王某本人账户,出借人的出借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王某收到款项后将资金转交他人使用,属于对自身财产的自由处分,不能以此否定借款关系的效力,也不能以此对抗出借人或债权受让人。
- 债权转让已依法生效: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四川某公司后,已通过短信方式向王某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对王某发生法律效力,四川某公司作为合法债权受让人,有权向王某主张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此类纠纷中债务人的抗辩能否成立,核心在于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款协议并非本人签署、且出借人明知冒用情形,仅以款项被他人转走为由抗辩,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7月28日,王某与案外人胡某通过“人人信”平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王某向胡某借款4200元,借款期限至2024年8月3日,年化利率2%,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付息。协议签订当日,胡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交付4200元借款。2024年7月30日,王某向胡某偿还借款本金700元,尚欠3500元未还。
2024年7月30日,胡某与四川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胡某将其对王某享有的剩余3500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罚息等全部债权转让给四川某公司,由四川某公司直接向王某主张债权。当日,胡某向王某的手机号码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照片,并明确告知王某债权已转让,应向受让人还款。
后四川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500元(诉讼中放弃利息主张)。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四川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借款系案外人聂某冒用其身份证办理,借款到账后即被聂某转走,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且胡某属于违法高利贷。
争议焦点
- 案涉借款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王某以“被冒用身份、未实际使用借款”为由的抗辩能否成立?
- 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形?
法院观点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胡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王某二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明细等证据,与本案关联性不明确,且王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证据进行举证说明,法院对其证据不予采信,其关于借款系他人冒用身份办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 胡某已按协议约定向王某交付借款,王某尚欠3500元本金未还的事实清楚。胡某将债权转让给四川某公司后,已依法向王某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对王某发生效力,四川某公司作为合法受让人有权向王某主张还款。
- 一审法院虽将本案案由定为追偿权纠纷有误,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0民终212号
-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切勿随意出借:身份证、手机卡、网络支付账户、实名认证的借贷平台账号等,均属于个人重要身份凭证,切勿随意出借他人使用,即使是亲友也需谨慎。若因自身保管不善导致被用于借贷、担保等行为,即使款项未实际使用,也可能面临承担还款责任的风险。
- 被冒用身份借款需及时固定证据,积极应诉:如果确实存在被他人冒用身份办理借款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留存报警记录;同时收集款项流向、冒用者的沟通记录、本人不在场证明等证据,在诉讼中积极出庭举证。仅提供零散聊天记录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无法采信抗辩主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收到通知需审慎处理: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若对原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可向受让人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但需提供相应证据;若对债权转让本身有疑问,可向原债权人核实,避免错误还款。
- 案由认定有误不必然导致改判: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如果对案由认定有误,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的,二审法院通常会在纠正案由后维持原判,当事人仅以案由认定错误为由提起上诉的,大概率不会得到支持。
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遇到债权转让、民间借贷类纠纷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固定证据,制定合理的应诉或维权方案,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