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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有自首能判缓刑吗?征和律所结合百色(2025)桂10刑终1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滥伐林木数量达到“数量巨大”标准,即便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能否适用缓刑?家庭困难、有经营合同待履行是否可以成为缓刑的适用理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0刑终175号生效判决分析:缓刑适用的核心前提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针对滥伐林木罪,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滥伐林木立木蓄积100立方米以上即属“数量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两名上诉人滥伐林木的蓄积量均远超100立方米的“数量巨大”标准,最高达1248.68立方米,社会危害性大,本身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范畴。即便二人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一审法院已据此对其分别作出从轻、减轻处罚,量刑仍符合法律规定,且家庭困难、合同待履行均不属于缓刑适用的法定理由,因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缓刑上诉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一百立方米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株至一万株为起点。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4月至6月,上诉人罗某、黄某共同承包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某镇600亩林地,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仅取得250立方米采伐许可的情况下,为赶土地出租进度,擅自将剩余1014.6立方米林木无证砍伐。此外,罗某在其承包的另一处250亩林地中,未核实采伐许可证范围即雇人全部砍伐,无证采伐林木蓄积234.08立方米。

无证砍伐行为被林业部门发现后,罗某为逃避处罚,伙同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顶包作伪证,意图转嫁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滥伐林木数量远超“数量巨大”法定标准的被告人,即便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合计1248.68立方米,黄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1014.6立方米,均远超100立方米的“数量巨大”标准,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不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一审判决已充分考量二人的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对罗某从轻处罚、对黄某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罗某主张的合同待履行、黄某主张的家庭困难均非宣告缓刑的法定理由,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0刑终175号
  • 案由: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林木采伐必须严格遵守“先办证、后采伐”的基本原则,即便已提交采伐申请、委托第三方办证,只要未实际取得合法有效的采伐许可证,不得擅自实施采伐行为。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抱有“证正在办、先砍没事”的侥幸心理,最终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切勿以身试法。采伐前务必核对采伐许可证载明的四至范围、蓄积数量、树种要求、采伐期限,避免超范围、超数量采伐触发刑事风险。
  2. 环境资源类犯罪的缓刑适用整体从严,尤其是滥伐林木数量远超“数量巨大”标准、破坏生态严重的案件,即便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也未必能降档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涉嫌此类犯罪后,应第一时间通过补植复绿、缴纳罚金、主动退赃等方式降低生态损害,争取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理,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
  3. 涉嫌犯罪后切勿通过贿买他人顶包、伪造证据、串供等方式逃避处罚,否则将额外构成妨害作证罪、伪证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反而加重处罚。本案中罗某、黄某某即因找人顶包的行为额外构成妨害作证罪,最终被数罪并罚,教训十分深刻。
  4. 针对涉及林地承包、林木采伐的经营主体,建议在采伐前委托专业机构或律师对采伐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提前排查合规风险,避免因不懂法、图省事陷入刑事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