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保底8个月劳务费,公司单方停产要补差额吗?征和律所结合贺州(2025)桂11民终11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保底劳务费标准和最低服务期限,发包方因自身经营原因停产,能否单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按照保底条款补足劳务费差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1民终115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但如果合同出现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过违约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违约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范围,也应当扣除守约方未实际投入的成本。本案中矿产品公司因市场原因停产导致劳务承包合同失去履行基础,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法院确认合同于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且矿产品公司在黎某未实际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已支付的费用足以覆盖其损失,因此无需再支付保底差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新案例
2024年3月,黎某与贺州市某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锅炉包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黎某为公司提供锅炉运行劳务,公司承诺每月产量保底9000立方,对应烧柴火锅炉劳务费为60030元/月,同时保证至少8个月按烧柴火锅炉标准结算,合同期限至2025年1月31日。2024年8月公司因市场供给原因停产,黎某团队不再进场提供劳务,公司按45000元/月标准支付了2024年8-10月的费用,2024年9月25日公司向黎某送达解除合同通知。
黎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24年8-10月劳务费差额45090元及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劳务费135000元,公司反诉要求确认合同于2024年9月25日解除、撤销合同保底条款。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合同于2024年9月25日解除,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黎某不服提起上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合同已事实上不能履行,公司已支付的费用足以弥补黎某损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1民终1151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签订劳务承包类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触发条件,尤其是经营风险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情形下的责任划分,避免后续产生纠纷;第二,发包方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承包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主动就违约责任与对方协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第三,承包方收到解除通知后如果对解除有异议,应当及时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同时注意留存自身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便于主张违约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保底条款并非绝对无条件履行,若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限,过高的赔偿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