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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采矿权的公司在村集体山场采矿是否构成侵权?征和律所结合贺州(2025)桂11民终12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集体以矿业公司占用其所有的山场采矿为由,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在村集体无法提供案涉山场合法权属证明、矿业公司已取得合法采矿权及土地租赁权的情况下,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1民终121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排除妨害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的核心权利之一,行使的前提是请求人对案涉不动产享有合法、无争议的物权。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需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村集体若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人民政府生效的确权文件,仅以历史图纸、村集体内部决议等材料主张权利的,无法被法院认定为合法的物权权利人,无权以权利人身份主张排除妨害。其次,矿业公司已依法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享有合法的采矿权,且已通过与有权出租山场的权属主体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其开采行为及土地使用行为均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构成侵权。最后,若村集体与其他主体就案涉山场的权属存在争议,应当优先通过人民政府处理权属争议的法定途径解决,在权属未明确之前,不能以存在权属争议为由要求已经合法取得采矿权的矿业公司停止开采活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矿业权人依法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真实案例

2017年,贺州市平桂区某镇12个村小组将案涉1113余亩山场承包给案外人陈某等人用于采石等经营活动。2005年、2018年,贺州市当地人民政府先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将案涉山场中的部分面积确权给其他村小组所有。2024年,12个村小组就案涉山场的部分范围向人民政府申请权属确权,截至本案二审审理终结,人民政府尚未作出确权处理决定。

被上诉人广西贺州市某矿业公司已依法取得案涉区域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34年,并通过与已确权的权属主体签订山场租赁协议取得已确权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被上诉人湖南某工程公司中标该矿业公司的采矿总承包项目后,其项目负责人既与已确权的村小组代表签订租赁协议,也与从12个村小组处承包山场的陈某签订了未确权部分163亩山场的租赁协议。

12个村小组主张两公司占用其所有的山场采矿构成侵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停止开发案涉山场并恢复原状。一二审法院均认为:12个村小组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其对案涉1113余亩山场享有物权,已确权部分山场其不享有权利,未确权部分两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使用权,且矿业公司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开采行为不构成侵权;山场权属争议应当通过政府确权的法定途径解决,不能成为要求合法持证矿业公司停止开采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12个村小组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1民终1210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村集体主张排除妨害等物权保护权利的核心前提是持有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或人民政府生效的确权文书,仅靠历史分布图纸、村集体内部决议、宗祠理事会决议等材料无法作为物权归属的合法依据;遇到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首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待权属明确后再提起侵权或合同相关诉讼,避免因权利基础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第二,矿业权人开展开采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并通过与土地权属主体签订合法有效的出让、租赁等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针对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可优先在权属厘清后再开展开采作业,避免因土地来源不合规引发不必要的侵权纠纷。第三,村集体对外发包集体土地前,应当首先核实发包土地的权属边界,避免将已确权给其他主体的土地纳入发包范围,否则不仅可能导致承包合同部分履行不能,还可能引发后续的承包费减免、侵权索赔等系列纠纷。另外,本案中12个村小组在前诉中以承包合同有效为由起诉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在本案中又主张该承包合同无效,明显违反禁止反言原则,属于诉讼策略的重大失误;当事人提起诉讼前应当梳理清楚自身的权利基础,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主张,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