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人格权纠纷 > 共同饮酒后饮酒者到亲戚家休息后死亡,同饮者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贺州(2025)桂11民终1388号案例实务解读

共同饮酒后饮酒者到亲戚家休息后死亡,同饮者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贺州(2025)桂11民终13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共同饮酒后,饮酒者自行前往有亲友在场的出租屋休息后死亡,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1民终1388号生效判决分析: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情谊行为,同饮者对其他饮酒者确实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但该义务有明确的合理边界,不能无限加重。只有当同饮者存在恶意劝酒、灌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极力邀约劝酒,或者明知对方已经严重醉酒无人照顾仍放任其独自离开等过错行为时,才需要对饮酒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五名同饮者不仅没有实施恶意劝酒行为,反而曾劝阻肖某丁饮酒,肖某丁作为有长期酗酒习惯的成年人,对自身饮酒的风险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饮酒结束后肖某丁自行前往亲戚黄某的出租屋,途中未发生任何意外,且到达时黄某在场,此时同饮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已经尽到,要求同饮者必须通知家属、全程照顾至酒醒,明显超出了普通人社交的合理义务范围,因此五名同饮者无需对肖某丁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1月26日,陈某、农某、吴某等五人与肖某丁先后到广西昭平县某石磨肠粉店共同吃早餐、饮酒。饮酒结束后,肖某丁自行前往其亲戚黄某租住的房屋休息,黄某外出办事返回时发现肖某丁倒在厨房地上已无反应,经警方排查排除他杀,肖某丁家属未对其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肖某丁的父母、子女作为原告起诉五名同饮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五名同饮者对肖某丁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成年人聚餐饮酒属于正常人际交往情谊行为,饮酒人自身对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同饮者的照顾注意义务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为限,以合理、适当为衡量标准。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存在恶意劝酒、灌酒行为,反而有证据证明同饮者曾劝阻肖某丁饮酒;肖某丁饮酒后自行前往亲戚黄某的出租屋,途中未发生意外,到达时黄某在场,要求同饮者承担通知家属、照顾至酒醒的义务,过于加重日常社交的义务负担,超出合理限度。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同饮者存在过错,也无法证明同饮行为与肖某丁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名同饮者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1民终1388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若遇到亲友共同饮酒后发生死亡的情况,家属主张同饮者担责时,首先要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申请死因鉴定,明确死亡原因与饮酒之间的关联性,否则很可能因举证不能面临败诉风险。
  2. 作为共同饮酒人,聚餐时尽量不要实施劝酒、灌酒行为,明知对方有酒精过敏、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等不能饮酒的情况时,应当明确劝阻,若对方坚持饮酒,尽量留存好劝阻的相关证据。
  3. 饮酒结束后,若对方已经出现明显醉酒、失去自主行动能力的情况,应当及时联系其近亲属,或者安排人员将其安全送回家中,避免放任其独自离开,尤其是夜间、恶劣天气等风险较高的场景,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4. 若饮酒者已经自行前往有成年亲友在场的、相对安全的场所,同饮者的安全注意义务一般即视为履行完毕,无需承担额外的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