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代母亲取走45000元存款存到自己账户算不算不当得利?征和律所结合贺州(2025)桂11民终14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亲属基于共同生活便利代为支取、保管老人的银行存款,事后老人(或其代理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1民终1485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必须严格满足《民法典》规定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有损失、获利与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针对亲属代取老人存款的场景,只要取款时老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取款转款行为知情且授权,即便款项最终转入亲属账户,也属于老人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亲属获益存在合法的家庭身份、授权委托等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原告仅以“取款时间与亲属消费时间高度吻合”等间接证据主张,无法证明亲属存在擅自处分、冒领财产的行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陈某甲(年近七旬,患有多种慢性病)与麦某甲系母女关系,麦某甲与张某系夫妻。2020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甲与麦某甲共同居住生活,2022年后陈某甲转由儿子麦某丙照料。后陈某甲(由麦某丙代理)以麦某甲、张某擅自支取其名下两笔定期存款共7万元(25000元用于购车、45000元用于开包子店)为由,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要求返还款项。
法院观点: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第一,陈某甲主张的25000元取款,仅有银行销户记录,无证据证明是麦某甲、张某支取并占有,不满足“一方获利”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第二,案涉45000元存款,是陈某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亲自授权麦某甲办理挂失销户手续,当场知晓4万元转入麦某甲账户,属于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麦某甲获得该款项有合法授权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至于双方对家庭财产来源、开支用途的争议,属于共有物分割的其他法律关系,不属于不当得利案件的审理范围。
裁判结果:驳回陈某甲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某甲自行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1民终1485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老人委托亲属代管大额财产时,建议签订书面《财产代管协议》,明确代管财产的范围、支取条件、用途限制、对账周期,避免事后因“是否知情、是否授权”发生纠纷,有条件的可以由第三方见证人签字或进行公证。
- 亲属代老人支取大额存款时,一定要留存好完整的授权凭证:包括老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银行办理业务时的签字/录像、在场见证人证明,同时留存好所有款项的支出凭证,尤其是用于老人医疗、赡养、家庭共同开支的票据,避免被主张不当得利时无法举证。
- 如果老人因患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近亲属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避免出现不同亲属之间以老人名义提起恶意诉讼、侵占老人财产的情况,也能避免诉讼程序出现瑕疵。
- 针对近亲属之间的财产纠纷,要选对正确的案由:死亡待遇分割、彩礼返还、家庭共有物分割等纠纷,不属于不当得利的审理范围,以不当得利起诉大概率会被驳回,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定诉讼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