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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贺州(2025)桂11民终6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保险公司以“鉴定材料未经质证、鉴定程序违法”为由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会支持吗?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能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1民终609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就专门性问题出具意见,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并非天然无效,只要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保险公司如果不认可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想要申请重新鉴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原鉴定结论,二是主动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二者缺一不可。仅仅口头主张“鉴定是单方做的不算数”“鉴定级别太高”,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法院不会支持重新鉴定。

第三,关于“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的异议,如果只是鉴定前未组织质证,但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已经对鉴定材料进行了补充质证,且异议方无法指出鉴定材料存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问题的,这种程序瑕疵不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也不会成为重新鉴定的理由。

本案中,蒋某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虽然鉴定前检材未经过保险公司质证,但一审中已经补充质证,保险公司也没有对病历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同时保险公司只是口头主张伤残等级不符,却没有提供任何客观的检查数据或者医学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有误,因此法院驳回了其重新鉴定的申请,采信了蒋某提交的单方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5月9日,邓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凤溪村路口,与蒋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邓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

蒋某受伤后先后两次在贺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开放性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右侧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2024年6月,蒋某自行委托桂林市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蒋某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6.7%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蒋某支付鉴定费3200元。

经查,邓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8000元,邓某垫付了1000元。

争议焦点

蒋某单方委托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保险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应当准许?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鉴定报告采用的医疗材料为贺州市某医院住院病历,鉴定前期对医疗病历材料未质证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在后期补充质证时保险公司并不能提出异议,因此该瑕疵不足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在体格检查方面,保险公司对蒋某进行过重新复检,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关节活动度与鉴定时测量的结果存在明显差异。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是法律允许的取证方式,鉴定结论是否采信需经法院实体审查判断。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推翻涉案鉴定报告的程序和实体结论,因此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一审认定蒋某构成十级伤残正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蒋某各项经济损失133889.89元,并向邓某理赔其垫付的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8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1民终60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来说,如果想要自行委托伤残鉴定,建议优先选择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正规机构,最好提前和肇事方、保险公司沟通鉴定机构人选,尽量共同委托,减少后续争议。如果确实需要单方委托,一定要保存好完整的病历、检查报告等鉴定材料,确保鉴定依据真实有效,诉讼中主动向法院申请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补正程序上的瑕疵,提高鉴定意见被采信的概率。

2. 对于保险公司、肇事方来说,如果对受害人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有异议,不要只是口头不认可,一定要及时收集足以反驳的证据:比如鉴定机构不具备对应资质、鉴定人员没有执业资格、鉴定过程违反操作规范、鉴定依据的病历材料不真实,或者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复检,得出相反的鉴定结论等。只有具备实质性的反驳证据,再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才有可能被支持。

3. 另外需要注意,伤残等级是计算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核心依据,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甚至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都和伤残等级直接相关。一旦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保险公司就要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不要抱有“只要不认可鉴定就能少赔钱”的侥幸心理。

4. 关于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本案中主次责法院按照7:3的比例确定赔偿责任,这也是广西乃至全国范围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常规责任划分比例,如果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比例会向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倾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