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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写“货款”也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征和律所结合河池(2025)桂12民终19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借人仅持有载明为“货款”的收条、无书面借款协议时,能否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2民终1908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款项已实际交付”两个核心要件。即便收款凭证上载明的款项性质并非“借款”,只要双方均不存在凭证记载的基础法律关系(如本案中双方确认无买卖合同关系),结合债务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自认、款项流向、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够印证借款合意的,人民法院仍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此外,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未明确拒绝还款的,不能认定债权人此时知晓权利受损,诉讼时效不立即起算,债权人可在20年最长诉讼时效内依法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3年4月,钟某甲向韦某交付现金50000元,韦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钟某甲交来货款50000元”,但双方实际不存在任何买卖合同关系。后韦某将该50000元转交案外人刘某用于环江河堤工程项目。2015年,韦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刘某要求偿还120000元欠款,该案庭审中韦某明确自认,出借给刘某的款项中有50000元是向钟某甲所借。2025年,钟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韦某偿还借款本息,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为投资款、钟某甲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钟某甲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 案涉50000元款项性质为借款还是投资款?2. 钟某甲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观点

首先,双方均确认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收条记载的“货款”与客观事实不符,钟某甲关于未注意收条内容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其次,韦某在另案起诉刘某的庭审中,已明确自认案涉50000元是向钟某甲所借,该陈述能够直接印证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再次,韦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投资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案涉款项应认定为借款。关于诉讼时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钟某甲2013年首次主张权利时,韦某并未明确拒绝还款,不能认定钟某甲此时知晓权利受损,诉讼时效未起算,钟某甲2025年起诉未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钟某甲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钟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2民终190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款项时务必强化风险意识,要求债务人出具明确载明“借款”性质的借条、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因凭证记载不清导致后续举证困难。类似本案中收条写“货款”的情况,债权人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搜集补充证据才能印证借款事实,大幅增加了维权成本。
  2. 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债权人虽然可随时主张还款,但建议每隔3年通过书面催收函、微信/短信催告、通话录音等方式固定主张权利的证据,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产生争议;如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务必要求其出具书面的还款承诺或签订还款协议,避免后续债务人反悔以时效届满为由抗辩。
  3. 民间借贷案件中,若债务人以款项为投资款、货款、合伙款等其他性质进行抗辩,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调取债务人涉诉的关联案件卷宗材料,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自认借款事实的陈述,该类证据往往会成为案件改判的关键。如本案中二审法院调取的韦某诉刘某案件的庭审笔录,直接印证了借款合意,成为扭转案件结果的核心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