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荒地后为经营小面积建房算不算根本性违约?征和律所结合河池(2025)桂12民终20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包农村荒地用于农业生产,承包人为经营便利在承包地上小面积建设自住用房,发包方能否以此为由主张承包人构成根本性违约,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2民终2007号生效判决分析:承包农村荒地用于农业生产的,承包人为了经营便利在承包地上小面积建设自住用房,仅占承包地极小比例,未导致发包方收取承包费的核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发包方无权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对于承包地上未批先建的房屋,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畴,当事人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无需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新案例
1996年河池南丹县两个村民小组与王某签订《承包荒地合同书》,将20亩荒地发包给王某长期耕种用于玉米制种等农业用途,王某一次性付清13000元承包费后经营土地近30年,期间为经营便利在承包地内建设约100平方米自住用房,2025年两个村民小组以王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构成根本性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建房改变农业用途构成根本性违约,判决解除合同、王某返还土地。二审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建房仅占承包地极小比例,属于一般违约,发包方核心合同目的是收取承包费已经实现,不构成根本性违约;违建问题属于行政职能部门管辖范畴,无需通过解除合同处理,最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两个村民小组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2民终2007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农村土地承包方如果确实需要在承包地上建设看护、自住用房的,一定要提前向村委会、乡镇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避免被认定为违建被行政部门处罚;
- 发包方如果发现承包方有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首先要明确违约程度,如果仅为轻微违约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优先选择要求承包方整改、恢复原状,而不是直接起诉解除合同,避免败诉风险;
- 对于承包地内的违建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畴,当事人可向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无需通过民事诉讼解除合同来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