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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出租给无资质经营者出事故要连带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河池(2025)桂12民终20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经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出租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死者自身存在过错,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2民终2094号生效判决分析: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出租方未尽资质审查义务,将场地出租给无资质主体经营导致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游泳属于国家明确规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该类项目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出租方作为经营许可的合法持有人及登记经营主体,负有确保场所安全运营的法定义务,将场地出租给无资质主体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违法转让行政许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需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即便案涉事故未被行政机关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义务仍可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不会因行政认定的缺失而免除出租方的法定责任。

最后,关于死者自身过错的责任划分:即便死者存在不会游泳、饮酒后下水的过错,因高危场所经营者未履行配备持证救生员、设置有效安全保障设施的核心义务,是导致事故后果发生、扩大的根本原因,经营者仍需承担主要责任(本案法院最终认定经营者承担70%责任,死者自行承担30%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南丹县某游泳场为持有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莫某甲,实际由韦某甲经营。2022年韦某甲将游泳场出租给无高危经营资质的南丹江源某有限公司(空壳公司),后者实际由莫某乙、卢某个人合伙运营,运营期间未配备持证救生员、未设置有效安全警示标识及值守瞭望岗、违规开放夜场。2024年7月,不会游泳且饮酒的石船在该游泳场深水区溺水,因无救生员在岗延误救援死亡,死者家属起诉要求游泳场出租方、实际经营者等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 游泳场出租方未审查承租方高危经营资质,是否需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2. 死者自身存在不会游泳、饮酒下水的过错时,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法院观点

1. 游泳属于高危体育项目,出租方作为许可持有人及登记经营者,将场所出租给无资质主体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存在明显过错,与实际经营者的过错结合共同导致损害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2. 死者虽存在一定过错,但高危场所经营者未履行核心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认定死者自行承担30%责任,经营者一方承担70%责任;3. 一审未对垫付的丧葬费进行抵扣存在错误,二审予以纠正,依法核算最终赔偿金额。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南丹县某游泳场赔偿被上诉人石某甲各项损失共计582600.8元,韦某甲、莫某甲、南丹江源某有限公司、莫某乙、卢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石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2民终2094号
  • 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潜水等)的市场主体,必须严格依法取得对应行政许可,严禁通过出租、出借资质的方式将经营场所交由无资质主体运营。即便双方私下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出租后所有安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该约定也仅能约束合同双方,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发生事故后出租方仍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续向承租方追偿也可能面临承租方无赔偿能力的风险。
  2. 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核心安全保障义务:按规定比例配备持证救生员、设置清晰的深浅水区警示标识、确保瞭望岗经营时段全程有人值守、严禁违规开放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时段(如无照明的夜场)。上述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未落实的即便死者自身存在明显过错,经营者仍需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赔偿责任。
  3. 普通消费者参与高风险体育活动时,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饮酒后、无对应技能的情况下不要贸然参与高风险项目,否则自身也需承担相应责任。若在经营场所发生人身损害,需第一时间留存现场照片、视频、消费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及时报警固定事故事实,便于后续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