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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没签字,28万元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征和律所结合河池(2025)桂12民终21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决。本文为征和律师事务所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的实务解读,本案非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借条上只有借款人本人签字,配偶没有签字。后来债权人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借款人与配偶共同经营家庭企业,于是要求确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仅凭借款发生在婚内、配偶曾出具“委托核实债务”的文件,能否要求配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桂12民终21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中,争议最大的正是这一问题:黄某主张杨某所欠28万元借款应认定为杨某与万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但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2民终2164号生效判决分析:配偶未在借条上签字,且案涉借款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权人不能仅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当然要求另一方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裁判规则,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三类认定路径:

  • 第一,夫妻共同签字。例如借条、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中有夫妻双方签名。
  • 第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例如配偶明确书面确认该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清晰的共同负债意思表示。
  • 第三,虽为一方个人名义举债,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类情形中,债权人通常需要对借款用途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借条载明的借款人为杨某个人,万某没有签字;28万元借款明显超出普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虽然借条中写有“用本厂机器抵押”,但法院认为这并不足以证明借款实际用于杨某、万某共同经营的公司。黄某主张万某出具的《委托书》构成追认,但法院进一步审查认为,该《委托书》的内容是委托杨某与债权人核实债务,并非明确确认本案债务属于万某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征和律所认为,本案对民间借贷债权人的实务启示非常明确:要让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键不在于“是不是婚内借款”,而在于能否证明“共同签字、事后追认、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用途”之一。如果证据链不能闭合,即使债权人认为款项实际用于家庭企业,也可能因举证不足而败诉。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1. 基本事实

2012年10月30日,杨某向黄某借款28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借款人处仅有杨某签字,并注明“用本厂机器抵押”。2015年,黄某曾起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杨某自愿于约定期限前还清黄某借款28万元。

此后,黄某另行起诉,请求确认上述调解书所确定债务为杨某、万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万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黄某的主要理由包括:杨某与万某曾为夫妻,二人婚内共同经营某某公司;借款发生在离婚前;万某曾于2013年1月31日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杨某与各债权人核实债务,杨某所签欠款数额视为生效。

2.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归纳的核心争议焦点为:黄某主张杨某的债务构成与万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 法院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借条层面:借条借款人处仅有杨某签字,万某并未签字。虽然借条约定用本厂机械设备抵押,但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杨某、万某共同经营的某某公司。
  • 借款金额层面:案涉28万元借款明显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不能直接推定为家庭日常生活债务。
  • 事后追认层面:万某出具的《委托书》内容为委托杨某代表其与债权人核实债务。委托书出具后,杨某并未与黄某另行签订确认书,确认本案债务系万某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杨某、万某亦均未认可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 举证责任层面: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4.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2民终216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认定案涉28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民间借贷中,如果债权人希望将夫妻双方均纳入还款责任范围,必须在出借前、出借时和出借后形成完整证据链,而不能等到债务无法清偿时再补强证据。

1. 对债权人:大额借款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本案的核心败诉风险在于:借条只有杨某一人签字。对债权人而言,如果明知借款人已婚,且借款金额较大、用途可能涉及家庭经营或公司周转,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条、借款合同、收款确认或担保文件。

2. “委托核实债务”不当然等于“承诺共同还款”

本案中,黄某强调万某曾出具《委托书》。但法院没有将其认定为对本案债务的追认,关键原因在于该文件内容偏向“核实债务数额”,并未明确写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本人愿意共同偿还”。

征和律所提示,如果债权人想以“事后追认”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文件表述应当清楚、具体,例如明确债务金额、债权人、借款日期、借款用途及共同偿还意思,避免使用含糊的“核实”“确认数额”等表述。

3. 主张用于共同经营,要拿出资金流向证据

债权人称借款用于家庭企业经营,通常需要提供更有力证据,例如:

  • 借款转入公司账户或用于公司付款的银行流水;
  • 采购合同、工资支付记录、水电费缴纳记录等经营支出凭证;
  • 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共同使用借款收益的证据;
  • 借款前后与配偶沟通借款用途的微信、短信、录音等证据。

仅有“夫妻共同经营公司”“公司资不抵债”“借款人欠多名债权人”等背景事实,未必足以证明某一笔具体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4. 对未签字配偶:不要随意出具容易被误解的确认文件

从另一角度看,未签字配偶在面对债权人集中催收时,也应谨慎处理书面材料。若只是协助核账,应明确写明“不代表本人确认共同债务,不构成共同还款承诺”。否则,在其他案件中,类似文件可能被债权人作为追认债务的重要证据使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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