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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骨质疏松,赔残疾赔偿金要扣损伤参与度吗?征和律所结合河池(2025)桂12民终5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自身老年骨质疏松等体质因素对伤残结果有一定影响的,保险公司主张在计算交强险残疾赔偿金时扣减损伤参与度,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司法鉴定评定的交通事故损伤护理期是否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时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2民终50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扣减损伤参与度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仅规定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时,才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自身体质问题不属于法定过错范畴。本案中受害人袁某甲的骨质疏松属于老年群体常见生理状况,并非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因此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无需扣减损伤参与度。其次,关于护理期的计算,司法鉴定评定的护理期属于受害人从受伤后生活不能自理到恢复自理能力的总时长,已经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时长,不得重复计算住院护理与出院护理天数,且短期出院护理无需单独适用120元/天的标准,统一参照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即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4月,张某驾驶摩托车碰撞行人袁某甲,造成袁某甲右胫腓骨骨折等损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袁某甲先后三次住院治疗,后因骨折不愈合行二次植骨手术。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袁某甲构成九级伤残,鉴定意见载明:袁某甲自身存在骨质疏松,本次交通事故对伤残结果的原因力为主要作用,参与度为56%-95%(建议75%),护理期180天、无护理依赖。案涉摩托车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不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袁某甲76047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残疾赔偿金应扣减75%损伤参与度、护理期应扣减住院天数且出院护理按120元/天计算。

争议焦点:1. 计算交强险残疾赔偿金时是否应当扣减受害人体质因素对应的损伤参与度?2. 司法鉴定评定的护理期是否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时长?

法院观点:1. 关于损伤参与度的适用:侵权责任减轻的法定前提是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袁某甲的骨质疏松属于老年群体普遍存在的生理状况,并非对事故发生或损害扩大存在过错,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自负相应责任,因此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无需扣减损伤参与度。2. 关于护理期的认定:护理期是指受害人因损伤后生活自理困难,需要他人帮助的总时长,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时长,无需区分住院护理与短期出院护理的计算标准,统一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计算即可,同时需扣减侵权方已经实际派员护理的天数。

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改判,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袁某甲各项损失共计67696元,维持张某赔偿袁某甲医疗费671.78元的判项,驳回袁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2民终50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遇到保险公司以“自身疾病、体质问题”为由主张扣减损伤参与度的,无需主动让步。现行司法裁判规则明确:仅当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时才需自担部分责任,自身体质、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原有基础疾病除外,不属于过错范畴,尤其是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法院普遍不支持扣减损伤参与度。
  2. 主张护理费时需注意:若司法鉴定已经明确总护理期的,该时长已经包含住院护理的时间,不得重复主张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如果侵权人一方有证据证明已经派员护理了部分天数的,该部分天数对应的护理费应当予以扣除。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护理人员,护理费统一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仅当受害人构成长期护理依赖时,才适用长期护理的相关标准。
  3. 本案中一审法院未扣减鉴定护理期内包含的住院天数,导致护理费计算错误被二审改判,提醒当事人提起诉讼时需准确理解司法鉴定意见的术语定义,必要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释明,避免因对鉴定意见理解偏差导致诉求无法得到全额支持。如果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逾期提出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