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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员工转款备注“借款”却要不回?征和律所结合河池(2025)桂12民终635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向在职员工转账时单方在转账凭证上备注“借款”,能否直接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员工抗辩款项为出差报销款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2民终635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仅有用人单位单方制作的转账备注“借款”,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

首先,转账备注属于转款方的单方意思表示,若借款人未予认可,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借贷合意的依据。尤其是款项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还需要结合款项用途、公司财务制度、双方沟通记录、后续催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款项性质。

其次,举证责任分配上,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即用人单位)需要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若员工抗辩款项为报销款等其他性质并提供初步证据的,用人单位仍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梁某于2019年6月入职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在职期间被派往子公司工作,2023年5月离职。任职期间,某公司先后向梁某转账4笔合计18900元,其中2023年2月28日、3月20日、3月29日三笔转账(合计15900元)备注为“借款”,另有2022年1月27日的3000元由子公司代付。

某公司主张上述款项均为梁某的个人借款,起诉要求梁某偿还本金并按LPR四倍支付利息。梁某则抗辩所有款项均为出差报销款,并非借款,其中2023年2月28日的7100元,其已于前一日通过公司钉钉系统提交了出差报销申请,金额完全对应。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需以借贷合意为基础。本案中,案涉款项均发生在梁某履职期间,部分转账备注“借款”仅为某公司单方意思表示:其一,其中7100元转账与梁某提交的出差报销申请时间、金额完全吻合,可印证款项实为报销款;其二,某公司自身的报销制度明确规定“前账不清、后账不借”,但在所谓“借款”未清偿的情况下,某公司仍继续向梁某发放后续款项、支付离职前工资,且未抵扣任何“借款”,明显不符合常理;其三,梁某在职及离职期间,某公司从未要求其出具借条,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催讨过还款。

综上,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仅以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2民终635号
  •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资金往来性质极易产生混淆,企业和员工都应当注意留存证据、规范流程,避免纠纷。

对企业而言:一是员工借款必须要求员工签署书面借款单或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利息等核心要素,不能仅靠财务单方备注认定借款性质;二是完善财务审批流程,将借款和报销的审批路径完全分离,借款需单独走借款审批流程,报销需凭票据实核销,禁止将报销款以“借款”名义发放;三是员工离职前必须完成财务清算,如有未结清借款,可优先从工资、补偿金中抵扣,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对员工而言:一是收到公司转账后要及时核对款项性质,若为报销款需留存好报销申请记录、出差凭证、与财务的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借款;二是若确实向公司借款,要明确还款方式和时间,避免产生逾期利息或违约纠纷。

此外,本案中某公司主张按LPR四倍计算利息的请求未获支持,本质原因是借贷关系不成立。若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利息约定也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