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承揽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能否按LPR加计50%主张利息?征和律所结合河池(2025)桂12民终6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承揽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能否按LPR加计50%主张利息?征和律所结合河池(2025)桂12民终6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纠纷中,若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计算方式,守约方能否参照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50%的逾期付款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2民终686号生效判决分析:承揽合同属于典型的有偿、双务合同,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逾期支付报酬、处置费等金钱债务的违约行为,若双方未事先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计算方式,守约方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可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规则执行。具体而言,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具体加计比例由法院结合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定。本案中,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支付电解锰渣处置费,构成违约,法院结合其违约情节,判令按一年期LPR加计50%支付逾期利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2月2日,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定作人)、河池市宜州区某有限公司(乙方,承揽人)、河池市宜州某局(丙方,监督方)共同签订《电解锰渣生产烧结砖协议》,约定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电解锰渣生产烧结砖,处置单价为60元/吨(含税),按0.5万吨/批次结算,乙方开具对应发票后甲方支付批次处置费,全部锰渣处置并经三方确认后结清尾款。

协议履行过程中,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间,甲方累计向乙方运输电解锰渣共计21664.14吨。2024年8月1日,乙方就已处置锰渣向甲方开具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149848.40元,但甲方仅于2024年2月4日支付处置费300000元,剩余款项未按约支付。

乙方经催讨无果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剩余处置费849848.40元,并按一年期LPR加计50%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8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乙方全部诉讼请求后,甲方以“一审认定利息过高,应仅按LPR一倍计算”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承揽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计算方式,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电解锰渣生产烧结砖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或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结合上诉人的违约程度,判令逾期付款利息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付,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桂12民终6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应向河池市宜州区某有限公司支付处置费849848.4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849848.4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2民终686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有偿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论是承揽合同、服务合同还是其他类型的有偿合同,事先明确逾期付款的违约成本,既可以督促付款方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也能避免后续诉讼中就利息标准产生争议,减少维权成本。若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守约方仍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张加计30%-50%的逾期付款损失,但最终加计比例需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 注意留存付款条件成就的证据。本案中,承揽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被认定为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因此承揽方应当注意留存交付工作成果、提交结算资料、开具发票的凭证,作为主张付款条件成就、逾期利息起算点的关键证据;定作人若对付款条件有异议,也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避免被认定为默认付款条件成就。
  3. 诉讼中的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由败诉方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在起诉时可将保全费明确列为诉讼请求,要求对方承担,法院会根据胜诉情况予以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