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掉落的通信线缆绊倒受伤,医保报销的医疗费还能找侵权方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河池(2025)桂12民终8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中,受害人已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能否再要求侵权人赔偿该已报销的医疗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2民终813号生效判决分析:受害人通过医保报销医疗费与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医保报销是基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目的是为了分担受害人的医疗负担,而非免除侵权人的法定赔偿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明确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本就不属于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即便医保基金先行垫付了,也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侵权人不能以受害人已获医保报销为由主张扣减相应的赔偿金额。此外,若受害人同时获得医保报销和侵权人赔偿的,医保部门有权向受害人追回重复支付的部分,不会出现受害人双重获利的情况,也不会降低侵权人的违法成本。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7月,广西河池的张某(年近80岁、先天性聋哑、行走拖脚)在村级公路行走时,被掉落在地面的某某电信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所有的通信电缆绊倒,导致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2天,产生医疗费17366.53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报销16499.01元,个人仅支付867.52元。经查,案涉电缆早在2023年12月就被运蔗车辆刮落,线缆所有人、管理方长达半年未进行维修。张某起诉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全部损失,某某电信公司大化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张某仅能就个人自费的800余元医疗费主张赔偿,已报销的部分无权主张。
争议焦点
1. 无直接目击证人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张某系被案涉电缆绊倒受伤?2. 张某已通过医保报销的1.6万余元医疗费,能否要求侵权人赔偿?3. 本案责任比例划分是否合理?
法院观点
首先,结合张某摔倒后脚勾住电缆、指向电缆示意的现场情况,以及张某行走拖脚的身体状况,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足以认定张某系被案涉电缆绊倒的事实。其次,医保报销与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医保制度不具有减轻侵权人责任的功能,侵权人不能以受害人已获医保报销为由扣减赔偿金额,但若受害人同时获得医保报销和侵权赔偿,医保部门有权向受害人追回重复支付的部分,法院已将判决抄送医保部门处理。最后,张某作为行走不便的老年残疾人,不应苛责其与正常成年人具有同等的避障注意义务,一审认定线缆管理方承担90%的责任、张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某某电信公司大化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某某电信公司大化分公司、某某通信维护公司广西分公司连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9173.88元(已扣除某某通信维护公司垫付的2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2民终813号
- 案由: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遭遇高空坠物、线缆坠落等物件损害事故后,第一时间要做好证据固定:拍摄现场全貌、受损情况的照片/视频,留存事发现场的证人联系方式,及时报警做好出警记录,避免后续侵权方否认侵权事实。即便没有直接目击证人,结合现场痕迹、证人证言、生活经验形成的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被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
- 发生人身损害后,即便医疗费已经通过医保报销,依然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全额医疗费赔偿,不要误以为医保报了就不能再找对方索赔;但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不能就同一笔医疗费双重获利,后续医保部门有权向受害人追回已报销的费用,或者直接向侵权人追偿。
- 通信运营商、电力公司等公共设施的管理方,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设施进行巡检,发现脱落、损坏的情况要及时维修,否则一旦造成他人损害,即便设施是被第三方刮落的,也需要先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再向第三方追偿。
- 针对身体状况特殊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法律不会苛责其具有与正常成年人同等的安全注意义务,因公共设施瑕疵造成损害的,管理方不能仅以“受害人未尽注意义务”为由主张免除或大幅减轻自身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