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别人微信号、被挂靠做生意要帮着还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崇左(2025)桂14民终345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在日常经济往来中,不少人会出于亲情、朋友关系出借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给他人使用,也有公司允许个人借用自身名义对外开展经营。一旦实际经营者拖欠上游货款,卖家往往会把微信出借人、被挂靠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还款。那么:出借实名认证微信给他人做生意、公司允许个人挂靠经营,是否需要对他人拖欠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4民终345号生效判决分析:
认定买卖合同的责任主体,核心是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仅对达成交易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判断是否属于合同相对方,要从以下两个核心维度审查:
- 看交易时的信赖基础:如果卖家在交易前就认识实际买受人,明确知道和自己做生意的是个人,只是借用了他人的微信作为联络工具,并未基于微信的实名认证信息产生错误认知,那么微信出借人不属于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 看是否有共同交易的合意:如果公司只是允许个人借用其名义和下游第三方签订合同,并未直接和上游卖家协商交易、没有达成买卖的意思表示,哪怕有过代付货款的行为,也只是受实际买受人的指示付款,不能直接认定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无需对上游货款承担责任。
本案中,无论是出借微信的张某峰,还是被借用名义的某某公司,都没有和牛肉摊达成买卖牛肉的合意,牛肉摊也明确知道交易对象是张某勇,因此二者均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四、最新案例
本案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审结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江州区某某牛肉摊是经营牛肉批发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就与张某勇相识并开始向其供应牛肉,双方合作多年。2023年张某勇使用弟弟张某峰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继续向牛肉摊订货,将牛肉供应给当地两所中学,而张某勇和学校签订供货合同用的是崇左市江州区某某食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某某公司收到学校支付的货款后,按张某勇的指示直接向牛肉摊转账支付部分货款。
2023年11月起张某勇开始拖欠货款,2024年2月双方通过微信对账确认尚欠货款124900元,张某勇多次承诺付款却始终未兑现。牛肉摊遂将张某勇、张某峰、某某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争议焦点:1. 出借微信的张某峰是否属于买卖合同相对方,应否承担付款责任?2. 被借用名义的某某公司是否属于买卖合同相对方,应否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
- 关于张某峰的责任:牛肉摊早在张某勇使用涉案微信之前就已认识并和张某勇交易,明确知晓交易对象是张某勇,微信仅为联络工具,并未对牛肉摊造成身份误解;且张某峰有正式工作,未参与案涉交易,也无证据证明其与张某勇存在合伙或从中获利,因此张某峰无需承担责任。
- 关于某某公司的责任:张某勇仅是借用某某公司的名义与下游学校签订供货合同,某某公司并未与牛肉摊达成买卖牛肉的合意,其向牛肉摊转账是受张某勇指示的代付行为,不能据此认定为买卖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某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驳回牛肉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仅判令张某勇向牛肉摊支付货款1249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24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桂14民终345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无论是从事个体经营的卖家,还是普通个人、企业,都要注意以下几点,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对卖家而言:明确交易主体是回款的核心前提
- 大额交易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买方的身份信息(个人要留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要盖公章、附营业执照),避免仅凭微信、电话沟通就发货;
- 如果交易对方声称是某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务必要求其提供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通过对公账户付款、开具发票等方式确认公司的交易意愿;
- 微信交易时,要注意核实对方微信的实名认证信息,若发现实际使用人和实名认证人不一致,要及时明确交易主体,保留相关沟通记录。
对个人而言:谨慎出借身份相关的账号、资质
- 虽然本案中微信出借人未承担责任,但如果出借人明知对方用账号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参与经营、从中获利、提供担保等,仍可能被判令承担责任;
- 身份证、银行卡、营业执照、微信、支付宝等涉及身份和财产的账号,尽量不要出借给他人使用,避免因他人的经营行为背负债务。
对企业而言:挂靠经营需警惕多重法律风险
- 公司允许个人挂靠经营、借用名义对外签约,虽然本案中无需对上游货款承担责任,但如果挂靠人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公司可能需要对下游消费者或客户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 建议企业在允许他人挂靠前,签订书面的挂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对挂靠人的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避免因挂靠人的行为拖累自身。
此外,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卖家按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这也提醒广大买家,拖欠货款不仅要还本金,还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在法定范围内主张逾期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