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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能直接找甲方要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崇左(2025)桂14民终3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4民终324号生效判决分析: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实际参与工程施工的主体都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追责有严格的法律适用边界。根据现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仅与发包人存在直接转包、违法分包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才有权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多层转包、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主体范畴,仅能向其直接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本案中,吴某虽实际投入资金、材料、人力完成了案涉工程,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但由于其是从蒙某手中承接的分包工程,而蒙某本身也是从发包人某公司处承包工程的违法分包人,吴某属于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因此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仅能向其合同相对方蒙某主张工程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广西某有限公司将崇左市扶绥县某厂区场外地面硬化及收尾零星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蒙某,蒙某承接工程后,将剩余未完成部分交由吴某实际施工。吴某自行垫付工程材料款、组织工人完成施工后,仅收到部分款项,尚欠244844元工程款未获清偿。吴某遂起诉要求发包人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蒙某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吴某与蒙某之间属于委托关系还是分包关系?吴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定吴某与蒙某为委托合同关系,判决蒙某向吴某偿还款项,驳回吴某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律关系认定,确认蒙某与吴某属于违法分包关系,但同时明确,吴某属于多层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的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主体范畴,某公司与吴某无直接合同关系,无需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吴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由蒙某向吴某支付工程材料款、农民工工资合计244844元及按一年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广西某有限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4民终324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工程施工从业者应当严格规避多层转包、违法分包风险,承接工程时务必核实发包主体资质,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相对方、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因合同关系不清导致维权路径受阻。
  • 若已陷入多层分包纠纷,无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可收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工程款的相关证据,通过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拓宽维权路径。
  • 主张工程款时,利息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吴某主张的15.4%年利率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调整为按一年期LPR计算,过高的诉讼请求还会导致不必要的诉讼费损失。
  • 若一审法院对案件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即使实体处理结果暂时符合预期,也应当及时上诉纠正,避免错误的法律关系认定对后续其他关联案件的维权造成不利影响。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