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写成合作办项目,20万元还能按借款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108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朋友之间因项目合作发生资金往来,一方出具了“借条”,但借条中又写明款项用于办理某项业务,并约定“办理不成功全额退还”。事后借款人抗辩:这不是借款,而是合作费用、投资款或项目工作经费。
那么,借条带有项目用途和合作背景,法院还会认定为民间借贷吗?这正是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黔01民终10813号案件中重点审查的问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10813号生效判决分析:借条中写明款项用途,并不当然否定借贷关系。法院通常会综合审查三个核心事实:第一,是否有借条、欠条、转账凭证等债权凭证;第二,出借人是否实际完成款项交付;第三,借款人主张“这是合作款、投资款、项目经费”的,是否能举证证明双方另有明确的合作法律关系。
本案中,王某甲提交了李某出具的《借条》以及20万元转账凭证。《借条》虽载明款项用于“册亨新能源指标办理”,并出现“期限至2020年7月10日”等时间表述问题,但法院结合双方微信添加、项目沟通和实际转账时间,认为该期限表述属于笔误,不足以推翻借款事实。
李某主张双方实为新能源项目合作关系,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反映双方就部分项目事项进行沟通,不能证明双方已经就合作的出资方式、权利义务、利润分成、风险承担等达成明确约定。特别是借条中约定的“册亨新能源指标”并未办理成功,李某二审提交的其他项目中标或沟通材料,也不能证明与案涉借条约定事项具有直接关联。
因此,征和律所认为,本案的裁判逻辑非常具有实务参考价值:借款人如果想用“合作关系”否定“借贷关系”,不能只证明双方有过项目接触或业务沟通,而必须证明案涉款项确实属于合作投资款,并且双方对合作模式有清晰、可核验的约定。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新案例
1. 基本事实
王某甲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曾就新能源项目进行沟通。李某向王某甲出具《借条》,载明借到王某甲人民币20万元,用于办理“册亨新能源指标”,并约定若办理不成功,借款人全额退还20万元;若办理成功,双方再增加补充协议,按原协商方案执行。
王某甲随后向李某指定账户转账20万元。后因相关事项未办理成功,王某甲向李某催要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并承担律师费。
2. 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甲与李某之间到底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新能源项目合作关系?李某是否应返还20万元?
李某认为,《借条》只是形式,本质上是双方合作协议,20万元是项目工作费用;王某甲则主张,李某出具借条且收到款项,借款事实已经成立。
3.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认识及沟通新能源项目的时间均发生在2022年之后,结合微信记录和转账时间,可以认定《借条》中“期限至2020年7月10日”的表述属于笔误。王某甲提交《借条》和转账凭证,已经证明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李某虽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曾就项目工作进行沟通,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就具体合作事项达成明确约定,包括各自权利义务、款项用途、利润分成等内容均缺乏证据支撑。同时,李某提交的其他项目材料与案涉《借条》中约定的“册亨新能源指标”缺乏关联,不能证明其已经完成借条约定事项。
4.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应向王某甲偿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王某甲主张律师费因缺乏合同依据且未充分举证,一审未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1081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与“合作投资款”的界限经常成为庭审攻防重点。尤其在项目居间、资源协调、招商合作、新能源指标办理等场景中,资金往来往往夹杂项目背景,若证据设计不清,极易发生纠纷。
一、出借人要避免“借条写得像合作协议”
如果真实意思是借款,应在借条中明确写清:
- 借款金额;
- 出借人与借款人身份;
- 实际交付方式及收款账户;
- 还款期限;
- 利息或逾期利息约定;
- 款项用途不影响还款义务的表述。
征和律所建议,若借款确实带有特定用途,可以写明“借款用于某事项,但不因该事项是否完成而免除借款人还款义务”,避免对方事后抗辩为合作款。
二、主张合作关系的一方,不能只靠聊天记录
从本案看,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被法院采纳为足以否定借贷关系的证据。原因在于: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双方沟通过项目,不等于证明双方成立合作关系。
如果当事人确实是合作,应尽量形成书面合作协议,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 合作项目名称及范围;
- 各方投入内容,是资金、资源、劳务还是资质;
- 款项性质,是投资款、费用垫付、保证金还是借款;
- 项目失败后的风险承担;
- 收益分配及结算方式;
- 是否需要返还本金。
三、借条中出现笔误,不一定导致败诉
本案《借条》中的时间存在明显争议,但法院没有机械地以文字表述否定借款关系,而是结合微信添加时间、项目沟通时间、实际转账时间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出现笔误后,应尽快通过微信、短信、补充协议、还款确认等方式固定解释,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四、律师费能否支持,关键看约定和支付证据
本案中,王某甲主张律师费未获支持,原因在于缺乏合同依据且未充分举证已经支付。征和律所建议,借款合同或借条中可以明确约定:“因追索借款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并保存委托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