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收单还能要回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108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没有签收单,卖方仅凭微信聊天记录、报价清单、发票和付款记录,能否证明买方欠付货款?
在工程材料、装修材料、五金建材等买卖合同中,很多交易并不会每次都签订正式合同或收货单。双方往往通过微信发送需求清单、报价表、发票信息,再由货拉拉、物流或专车送货。
一旦买方拖欠货款,常见抗辩就是:“没有我签字的收货单”“价格太高我没认可”“数量没有核对清楚”。那么,没有签收单是否必然败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黔01民终10880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中,给出了具有实务参考价值的裁判思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10880号生效判决分析:没有签收单,并不当然否定供货事实。法院会综合审查双方长期交易习惯、微信要货记录、报价清单、发票开具、付款行为、催款沟通以及买方收到货后是否及时提出异议等证据。
本案最关键的裁判逻辑在于:买方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向卖方发送所需材料清单,卖方随后发送含有货物种类、单价、数量的清单并供货;买方此前曾按照卖方清单付款,后续仍继续要货、收货,且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及时对数量或单价提出明确异议。法院据此认为,买方后续再以“没有签收单”“不认可单价”“数量不明”为由拒付剩余货款,证据不足。
征和律所理解,该案对类似货款纠纷的启示是:签收单很重要,但不是唯一证据;如果微信记录能够形成“要货—报价—供货—开票—付款—催款”的完整证据链,仍可能被法院采信。相反,买方如果确实认为数量不符、价格过高,应当在收货、对账或收到报价时及时留痕提出异议,不能在长期收货并部分付款后,才笼统否认交易金额。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0月前后,贵州某甲有限公司因施工项目需要,向赵某、朱某一方采购水电装修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主要通过微信沟通交易:买方工作人员发送需求清单,卖方根据需求制作报价或清单并安排送货。
交易过程中,卖方向买方发送过多份清单、发票及对账信息。买方曾支付部分货款,包括向相关收款主体转账部分款项。后卖方主张仍欠货款42495元及逾期利息,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中最核心的是:在没有买方签字确认收货单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卖方已经足额供货,以及双方货款金额是否应按卖方发送的清单计算。
贵州某甲有限公司主张,卖方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送货清单未经签收确认,数量和单价均不清楚;同时认为部分材料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自己并未认可卖方结算金额。
法院观点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已经查明双方交易模式为:买方工作人员向卖方发送需货清单,卖方据此制作相应单据后供货。虽然卖方未能提供买方签字确认的收货单,但买方在交易中多次要货,收到货物后并未对数量提出异议,且持续要求供货。
关于单价问题,法院认为,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已向买方发送货物单价,买方未及时提出异议,并且曾按照卖方制作的单据付款,之后又继续要货,应视为对货物单价的认可。买方二审提交的证据,仍不足以推翻一审关于供货数量和货款金额的认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贵州某甲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贵州某甲有限公司应向赵某、朱某支付货款42495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1088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买卖合同纠纷中,真正决定胜败的往往不是单一证据,而是证据链是否闭合。对于卖方而言,即便没有纸质签收单,也应尽量保存以下材料:微信要货记录、报价单、送货凭证、物流记录、发票、付款记录、对账单、催款记录以及对方未提出异议的沟通内容。
对买方而言,如果认为货物数量不足、价格过高或质量不合格,不能只在诉讼中笼统抗辩,而应在收货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短信、邮件、函件等方式明确提出异议,并保留现场照片、验收记录、退货记录或第三方核验材料。否则,长期收货、继续要货、部分付款的行为,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对交易数量和价格的接受。
此外,本案还提示经营者:口头交易、微信交易在工程材料供应中很常见,但风险也很集中。征和律所建议,在持续供货场景下,至少建立“每批次清单确认+送货拍照+月度对账+付款节点确认”的简化流程。金额较大时,应补签书面合同,明确单价、数量确认方式、验收期限、付款期限、逾期利息和管辖法院,以降低后期举证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