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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治基础疾病的费用要扣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28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若治疗期间同时对自身原有基础疾病进行了治疗,侵权人能否主张扣除治疗基础疾病的相关医疗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2886号生效判决分析:

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医疗费的认定需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病历及诊断证明综合判断。若侵权人主张受害人的部分医疗费是治疗其自身原有基础疾病、与交通事故损伤无关,需对该主张承担严格举证责任:

  • 侵权人不能仅以病历中记载受害人有基础疾病、住院科室非对应伤科等理由,直接要求扣除对应医疗费用;
  • 若侵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基础疾病的治疗与交通事故损伤无关联性,且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申请医疗费合理性、关联性鉴定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不会支持其扣除医疗费的主张。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2月29日,王某甲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贵阳市观山湖区某路段人行横道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魏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

魏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9天,出院诊断除交通事故导致的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面部及右前臂皮肤挫伤外,还记载有重症肺炎、Ⅱ型呼吸衰竭、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加重期等多种呼吸系统基础疾病。魏某某一审起诉主张医疗费90853.67元等损失,王某甲辩称魏某某住院科室为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大部分费用是治疗自身呼吸疾病,应当扣除对应费用,且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超出魏某某诉请金额。

争议焦点

魏某某治疗自身呼吸系统基础疾病的医疗费用是否应当从交通事故赔偿总额中扣除?

法院观点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甲主张扣除魏某某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本质是对案涉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王某甲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王某甲未提供证据证明魏某某的自身疾病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显现,也无法证明该部分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无关联性,且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申请医疗费关联性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要求扣除基础疾病治疗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因魏某某一审起诉时主张的医疗费为90853.67元,一审法院按发票金额认定91703元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故二审将医疗费金额调整为魏某某主张的90853.67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作出部分改判:王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魏某某各项损失共计75938.6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2886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肇事方(侵权人)而言: 若认为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中包含与交通事故无关的自身疾病治疗费用,务必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及时向法院申请医疗费关联性、合理性司法鉴定,同时尽可能收集受害人事故前已确诊该疾病、相关治疗与事故损伤无因果关系的证据,仅以病历记载有基础疾病、住院科室不符等理由抗辩,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 对受害人而言: 起诉时需准确统计医疗费金额,若立案后又补充收集到新的医疗费票据,要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否则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处分原则,即便实际花费更高,法院也不会超出原告主张的金额判决,相当于自行放弃了超出部分的权利。
  3. 额外风险提示: 本案中还涉及车辆买卖未过户的责任认定规则:若车辆已经通过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给受让人,即便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原登记车主无过错的无需担责。建议车辆买卖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