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包人拖延结算审计,施工方申请造价鉴定的费用该谁出?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37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拖延结算审计导致双方无法确定工程价款,施工方起诉后申请造价鉴定产生的鉴定费,应当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3727号生效判决分析: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鉴定费承担存在误解,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谁主张、谁负担”就是最终的责任分担规则,但实际上该条款仅规范鉴定费的预交方式,即由申请鉴定的一方直接向鉴定机构支付,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并未确定鉴定费的最终承担主体。
鉴定费的最终分担需要结合三项核心因素判定:一是鉴定启动的原因,二是当事人对鉴定必要性的过错程度,三是案件的胜败诉比例。
本案中,发包人在收到施工方提交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明确同意报送审计但迟迟不启动审计工作,导致工程价款长期无法确定,施工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鉴定的必要性完全是因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导致,且施工方的核心工程款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因此鉴定费应当由存在过错的发包人承担。
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中标贵州某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发包的贵阳市白云区某道路建设项目,双方于2024年2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付款节点及结算方式。2024年3月25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施工方于2024年4月30日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备注“同意报送,最终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但迟迟未启动审计工作。
施工方催要工程款无果后诉至法院,因双方未完成结算,施工方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支付鉴定费19000元。经鉴定,工程造价为1599215.03元,扣除发包人已支付的250000元,发包人尚欠工程款1349215.03元。一审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并承担鉴定费19000元。发包人不服一审判决,以“鉴定系施工方单方申请、鉴定结果未完全支持其诉求”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鉴定费由施工方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1900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最终承担?
法院观点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谁主张、谁负担”原则,仅用于规范鉴定费的预交方式,禁止人民法院代收代付,并非确定鉴定费在当事人之间的最终分担规则。
本案中,施工方已按约定完成工程并验收合格,且及时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迟延履行审计义务导致工程价款长期无法确定,施工方不得不通过鉴定方式明确工程价款,鉴定的必要性系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导致。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鉴定启动原因以及双方胜败诉比例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由发包人承担鉴定费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发包人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3727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方需做好结算流程留痕,降低维权成本:一是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时务必要求发包人签收,明确签收日期及资料清单,最好通过EMS、公证送达等方式留存送达凭证;二是若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审计,要及时发函催告,明确告知拖延结算的法律后果,留存催告证据,后续一旦启动鉴定,可据此主张鉴定费由对方承担;三是申请鉴定时要合理确定鉴定范围,仅针对争议事项申请鉴定,避免因鉴定事项不必要、超出争议范围导致自行承担部分鉴定费。
- 发包人需及时履行结算义务,避免扩大损失:一是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要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要及时跟进审计进度,避免因第三方拖延被认定为自身怠于履行义务;二是对结算金额有异议的,要及时向施工方书面提出具体异议项及依据,积极沟通核对,不要以拖延审计的方式消极处理,否则不仅要承担工程款本金,还可能承担鉴定费、资金占用费、诉讼费等额外成本。
- 注意发包人清算后的债权申报问题:本案中发包人在二审期间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施工方作为债权人要及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提交生效判决书及相关证据,避免因未及时申报导致债权无法清偿。此外,若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施工方还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