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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投资分红协议却不担亏损算投资还是借贷?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40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但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投入的款项到底算投资款还是借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4022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协议名称带“投资”“分红”字样,就属于投资关系,实际上法律关系的认定不能只看合同名称,核心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对应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投资关系的核心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投资方需要承担经营亏损的风险,也通常会参与一定的经营管理;而民间借贷的核心是“保本付息”,出借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到期可收回本金和约定收益。如果协议约定投资方只享受收益、不承担亏损,也不参与实际经营,哪怕协议叫“投资分红协议”,也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为投资,但李某不参与店铺任何管理,店铺经营亏损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还能通过销售课程全额拿回10万元本金,完全不符合投资“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结合当事人的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准确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11月20日,肖某作为某某形体学堂(某某文化传媒公司旗下品牌)的授权代表,与李某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约定:

  • 李某投入10万元购买店铺10%的净利润分红权,资金归肖某所有;
  • 李某不参与店铺任何管理,店铺经营亏损李某不承担任何费用;
  • 李某可获得价值10万元的课程学习卡,全额销售变现归自己所有;
  • 学堂所有权及经营权均归肖某所有。

协议签订当日,李某向肖某转账支付10万元。后肖某将案涉学堂转让给案外人,李某索要投入的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主张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肖某及其丈夫周某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肖某、周某则辩称双方是投资关系,投资款不应返还。一审中李某认可已收到返还款项8000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投资”不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反而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实质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肖某、周某归还李某剩余借款920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肖某、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是投资关系,且已返还1万余元款项。二审法院认为,《投资分红协议书》约定李某不参与管理、不承担亏损,可通过销售课程变现收回全部投资,不符合投资关系的本质特征,一审认定为民间借贷并无不当;肖某、周某主张已返还1万余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仅能以李某自认的8000元为准。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402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协议先明确定性,不要被名称误导:如果您是出借方,想要保本保收益,一定要直接签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标准等核心条款,避免使用“投资”“分红”“合伙”等模糊表述,否则后续一旦发生纠纷,可能被认定为投资关系,本金都难以追回;如果您是资金使用方,也要注意“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风险,即便签了投资协议,只要不符合投资的本质特征,仍可能被认定为借贷,需要返还本金甚至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2. 留存好所有款项往来凭证:无论是借款还是投资,所有的转账、返款都要通过银行、微信等可溯源的方式进行,备注清楚款项性质,同时留存好协议原件、沟通记录等证据。本案中肖某主张已经返还1万余元,但因为没有充分的转账凭证,法院最终只认可了李某自认的8000元,就是吃了证据不足的亏。
  3. 夫妻共同经营的债务需共同承担:如果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哪怕只有一方在协议上签字,另一方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中周某和肖某共同经营形体学堂,案涉款项也用于学堂经营,因此法院判决周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