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施工材料已移交发包方还能扣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88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方原因导致部分工程未施工,承包方已采购对应施工材料并移交发包方的,发包方能否主张扣减该部分未施工材料对应的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8808号生效判决分析:未施工部分的工程款是否扣减、扣减范围,需要结合未施工原因、材料处置情况、举证情况综合认定:
- 若系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未施工,且未将对应材料移交发包方的,发包方有权扣减该部分对应的全部工程价款(含材料费、施工费、税费等全部费用);
- 若系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未施工,且承包方已将对应工程材料移交给发包方的,因承包方已实际支出材料采购成本,且材料归发包方所有,发包方仅有权扣减未施工部分对应的施工费、配套管理费、税费等,不得主张扣减材料费部分;
- 承包方主张材料已移交的,应当提供发包方有权限工作人员确认的交接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否则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中标贵州新城某有限公司发包的贵阳云岩某某广场亮化工程,约定采用不含税固定总价包干计价,中标金额102685.16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完成大部分施工,因发包方未提供售楼部四层工作面,导致34套LL14型1米洗墙灯、1套LL14型0.5米洗墙灯未安装,其中34套1米洗墙灯已移交发包方存放于指定库房。案涉工程于2024年10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提交结算申请,主动扣减未施工部分对应费用后主张工程款97826.24元,但发包方拖延结算未支付任何款项,深圳市某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全部诉请工程款及利息,发包方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应当扣减未施工部分全部工程款共计14759.25元。
争议焦点
未施工部分对应的工程款如何认定?已移交的未安装材料对应的材料费是否应当扣减?
法院观点
1. 发包方工程部工作人员杨某乙签字确认的说明,结合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34套1米洗墙灯已移交发包方,该部分材料已由发包方实际控制,故对应的材料费不得扣减;
2. 承包方未提交证据证明1套0.5米洗墙灯已移交发包方,应当据实扣减该套灯具对应的全部工程价款211.23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贵州新城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工程款97651.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从2025年5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贵州新城某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880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包方施工过程中遇到发包方原因导致无法施工的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固定两类核心证据:一是通过工作联系单、现场签证、书面函件、微信/邮件沟通记录等形式,明确未施工的原因系发包方导致,避免后续被认定为自身违约;二是对已采购的未安装材料,及时与发包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由发包方对应岗位工作人员(工程部、成本部人员均可)签字确认,明确材料的型号、数量、存放地点,避免结算时就材料移交问题产生争议。
-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结算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若进入诉讼程序对结算金额有异议需要司法鉴定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上诉人一审中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也是其一审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 对于仅有项目工作人员签字的结算或交接材料,即便签字人员不具备最终的结算审批权限,只要其是案涉项目对应岗位的工作人员(如工程部人员确认施工情况、材料交接情况),其签字的文件仍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发包方仅以签字人员无结算权限为由否定文件效力的,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