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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中介违规操作委托人跳单还要付全额中介费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88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贷款中介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伪造收入证明等违规操作,委托人利用中介提供的银行渠道资源绕开中介直接获得贷款,是否还需要支付中介费?违约金、律师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8820号生效判决分析:

  1. 只要委托人实际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媒介服务,即便最终以配偶名义办理贷款、绕开中介直接与金融机构订立合同,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跳单”行为,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
  2. 中介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规行为的,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法院有权根据过错程度、实际服务内容对中介费金额进行酌减,且中介主张违约金的诉请不会得到支持;
  3. 律师费的主张必须有合同明确约定,若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承担主体,即便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律师费诉请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5年3月,颜某因需办理融资贷款,与贵州某甲有限公司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颜某提供融资咨询、对接金融机构等中介服务,服务费为融资总额的2%,若颜某绕开中介私下与中介推荐的金融机构融资成功则视为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贵州某甲有限公司为颜某推荐了开阳某乙等三家金融机构,协助准备贷款材料过程中,为颜某制作了与真实收入不符的虚假收入证明。后颜某及其配偶自行向开阳某乙申请贷款,以配偶为主贷人、颜某为担保人,于2025年3月21日获得190万元贷款。贵州某甲有限公司认为颜某构成跳单,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4000元服务费、1000元违约金、5000元律师费。

争议焦点

颜某是否构成跳单?中介费、违约金、律师费是否应当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贵州某甲有限公司已为颜某对接了开阳某乙的融资渠道、提供了贷款准备服务,颜某最终在开阳某乙获得贷款,实际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构成跳单,应当支付报酬;但贵州某甲有限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对服务费金额予以酌减,对违约金诉请不予支持;双方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承担主体,律师费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某甲有限公司服务费5000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双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8820号
  •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委托中介办理贷款的当事人:
    • 签订中介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服务标准、费用支付条件、违约责任,尤其要注意是否约定了律师费承担条款,避免后续维权产生额外成本;
    • 坚决拒绝中介提出的伪造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工作证明等违规要求,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贷款被收回、承担骗取贷款刑事责任的风险,还可能因中介违规产生服务纠纷;
    • 若认为中介服务不符合约定,要及时书面提出解除合同并留存证据,不要私自绕开中介使用其提供的渠道资源,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跳单,需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
  2. 对于中介机构:
    • 必须合规经营,不得协助当事人伪造贷款材料,否则不仅可能被行政机关处罚、涉嫌刑事犯罪,还会在服务纠纷中因自身过错无法全额主张报酬、无法主张违约金;
    • 签订中介合同时要明确约定跳单的认定标准、违约金计算方式、律师费承担主体,完整留存服务过程中的所有证据,包括推荐金融机构的沟通记录、对接银行的记录、协助准备材料的记录等,避免后续纠纷举证不能;
    • 服务过程中要及时向委托人告知服务进度、时间节点,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委托人误解自行办理贷款,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