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代办公司挂靠人员办建筑资质,合同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88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企业委托代办公司通过挂靠资质人员的方式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无效后,代办方主张的垫付费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886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案涉资质代办合同虽然名义上是委托代办资质申报手续,但实质是通过临时挂靠有资质的人员凑齐申报条件,规避建筑资质监管要求,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属无效。其次,合同无效后,对于不法原因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结合本案中案涉资质并未实际办成、委托方涂某林已支付4万元前期费用的实际情况,代办方主张的垫付费用及服务费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7月,涂某林与重庆某某公司贵州分公司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委托该公司为其持股的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代办房建总承包二级、市政总包二级等多项建筑业二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约定包干总价34万元,涂某林按约定支付了首期费用4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建筑资质管理政策变化,双方协商暂停办理资质,就代办方主张的垫付费用结算问题产生争议。重庆某某公司贵州分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涂某林支付剩余服务费7735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有效,判决涂某林支付相应费用,涂某林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1. 案涉《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2. 涂某林是否应当向代办公司支付主张的垫付服务费?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合同名义上是委托代办资质申报手续,实质是通过临时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凑齐资质申报条件,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建设工程管理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因此案涉合同应属无效。其次,合同无效后,代办公司提交的垫付费用证据无法完全证实全部系为本案委托事项产生,且案涉资质并未实际办理完成,涂某林已支付4万元前期费用,案涉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故不应支持代办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2026年1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重庆某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重庆某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8860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筑企业办理资质应当严格遵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监管要求,通过招聘符合条件的全职技术人员、完善自身技术装备条件等合法方式申报资质,切勿通过“挂靠人员”“买证凑数”等违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办,不仅相关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还可能面临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及项目承接。
- 企业委托第三方提供代办服务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费用构成、进度节点、违约条款等核心事项,尤其是涉及垫付费用的,必须事先经委托方书面确认,避免后续就费用金额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 若遇到类似资质代办纠纷,应当第一时间留存合同、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全部证据,优先咨询专业律师梳理合同效力、过错责任等核心问题,不要盲目应诉或支付不合理费用。此外,本案中一审程序存在电子送达的瑕疵,虽然最终未影响案件实体审理,但也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及时关注法院送达信息,避免因错过庭审丧失抗辩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