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约定劳务单价公司不认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黔西南(2025)黔23民终14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与劳务班组口头约定劳务单价后,公司以内部授权限制负责人无权签订经济合同为由拒绝认可,该单价约定对公司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23民终1410号生效判决分析:
该类争议的核心是职务代理行为的效力认定,只要满足两个条件,项目负责人的约定就对公司产生约束力:
- 项目负责人是公司工作人员,约定的内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比如项目施工相关的劳务单价、施工安排等,都属于项目负责人的正常管理权限;
- 相对人(也就是劳务班组)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公司对项目负责人的权限有内部限制。
本案中,王某伦是某力公司明确任命的项目负责人,其与陈某协商劳务单价属于施工管理的正常职权范围,且某力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知晓“王某伦无权签订经济合同”的内部限制,因此王某伦口头约定的150元/立方混凝土浇筑单价,依法对某力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不能以内部授权限制为由拒绝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黔西南州某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力公司)中标册亨县秧坝河昂涛至打朋段综合治理工程,任命王某伦为项目负责人。王某伦与陈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陈某组织人员提供C15混凝土浇筑、格宾石笼砌筑等劳务,其中C15混凝土浇筑单价为150元/立方。
陈某完成施工后,双方对施工总方量无异议,但某力公司以“王某伦的委托书明确注明无权签订经济合同”为由,不认可150元/立方的单价,主张应按110-120元/立方的市场价结算。陈某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力公司按150元/立方标准支付剩余劳务费245339元及利息,某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王某伦与陈某口头约定的混凝土浇筑单价,对某力公司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观点
王某伦、邓某均为某力公司认可的项目现场总负责人,其就项目施工相关的劳务单价与陈某达成约定,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该行为依法对某力公司发生效力。某力公司虽提交了载明王某伦无权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委托书,但未举证证明已将该权限限制告知陈某,因此该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陈某,一审认定混凝土浇筑单价为150元/立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黔23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90元由某力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23民终1410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给劳务班组的维权建议:
- 进场前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争议;
- 如果只能口头沟通,一定要留存证据:比如项目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现场公示牌照片、工作群聊天记录、单价沟通的录音/微信记录、工程量确认单等,既能证明对方的身份权限,也能证明约定的具体内容;
- 签合同前尽量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或者要求出示官方授权委托书,避免后续公司以“个人行为”为由甩锅。
- 给施工企业的风险防控建议:
- 如果对项目负责人的权限有限制,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合作相对方,比如在签订合同前向对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并让对方签字确认,或者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负责人权限范围,否则内部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定期与劳务班组核对工程量、确认结算标准,避免完工后因单价争议产生纠纷。
- 额外提醒:本案中某润劳务公司虽与陈某签订了劳务合同,但陈某实际施工的内容不属于某润公司的业务范围,某润公司也未参与施工管理、结算或付款,因此法院认定某润公司不承担责任。遇到类似纠纷时,要找准实际履行合同的责任主体,避免告错对象浪费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