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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买货没披露公司货款要个人还吗?征和律所结合海口(2025)琼01民终22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商户采购货物,全程未披露所属公司身份,拖欠货款后能否主张属于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01民终2237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是法定代表人,在外开展的交易就都属于公司行为,个人无需担责,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判断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个人还是公司,核心标准有两个:一是交易过程中是否明确告知卖方交易主体为公司,二是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是否为公司。

如果法定代表人全程未披露公司存在,以个人名义对接、用个人账户对账付款,卖方基于善意有充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个人的,即便该法定代表人实际是为公司采购,也应当由其个人承担付款责任。事后法定代表人可以基于内部职务关系向公司追偿,但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卖方。

本案中杨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交易全程未向蔬菜商行披露公司信息,始终以个人微信对账、个人转账付款,最终法院认定其为买卖合同相对方,需个人承担货款清偿责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杨某是海南某蔬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通过微信群向海口某某蔬菜商行采购蔬菜,交易全程由杨某用个人微信与商行对接对账、支付货款,从未向商行披露过其代表公司采购,也未告知过公司名称。

交易期间杨某累计欠付货款15000元,仅于2023年3月支付3000元,剩余12000元长期拖欠。商行多次催要无果后,将杨某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杨某抗辩称,采购蔬菜是公司职务行为,欠款主体应为公司,其仅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对接,并提交了公司员工劳务合同、微信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杨某当庭认可,交易过程中从未向商行披露过公司的存在。

法院观点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交易均由杨某个人与商行对接对账,以个人微信账户支付货款,杨某从未向商行披露过其代表公司采购,商行有合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为杨某个人。

杨某提交的员工劳务合同、微信群记录等证据,均无法证明案涉交易是以公司名义开展,其关于属于职务行为的抗辩不能成立,应当由杨某个人承担货款支付责任。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违约金,从商行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海口某某蔬菜商行支付货款1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32元、保全费1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杨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01民终223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买卖合同主体认定是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尤其在小额零散交易中,双方往往忽视主体确认,一旦发生纠纷会大幅增加维权成本,征和律所针对买卖双方分别给出以下建议:

  1. 对卖方(供应商)的提醒:交易前务必明确交易主体身份,若对方主张是公司采购,要求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签订盖有公司公章的书面合同,对账函、送货单尽量要求加盖公司公章,付款优先选择公账转账,避免仅与个人对接、仅收个人转账,防止后续对方以“职务行为”“公司债务”为由推诿责任。
  2. 对买方(法定代表人、采购人员)的提醒:若确属代表公司采购,务必在交易初始就明确告知卖方交易主体为公司,出具公司授权文件,签订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付款走公司公账,避免用个人账户收付款、用个人名义对账,否则即便确实是职务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交易,需自行承担债务。
  3. 关于逾期利息的提醒: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零散交易,若未约定付款期限和逾期违约金,逾期利息通常从起诉之日起算。若想更早主张逾期损失,建议在送货单、对账单中明确约定付款期限,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可提前在交易中明确告知对方。

征和律师事务所特别提示:小额生鲜、日用品买卖多为口头交易、微信对账,证据留存至关重要,送货凭证、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对账截图都要完整保存,一旦发生纠纷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