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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还是公司施工?工程分包中找股东亲属结算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海口(2025)琼01民终61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方股东授权亲属长期对接工程请款、管理工地,发包方与该亲属办理结算并支付尾款的行为是否有效?施工方能否以亲属无授权、自身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再次主张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01民终616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核心争议本质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表见代理认定问题,同时叠加了实际施工人身份争议。从生效判决的裁判逻辑来看,法院并未直接界定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主体,而是从权利外观原则切入:一方面,案涉工程此前所有请款流程均由陈某甲作为申请人提交,加盖施工方公章后发包方直接向施工方公账付款,双方已形成陈某甲有权代表施工方对接工程款项的稳定交易习惯;另一方面,陈某甲是施工方持股49%的股东任某的儿子,任某本身就是施工方指定的工地管理负责人,且任某全程在结算承诺书、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进一步强化了陈某甲具有代理权的外观。在此情况下,发包方有充分理由相信陈某甲有权代表施工方办理结算,即便陈某甲实际未获得施工方的明确书面授权,该结算行为也依法有效,发包方已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方无权重复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16年,广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承包海口市某学校相关实训楼PPP项目后,将其中防水工程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请款材料均由陈某甲作为申请人提交,加盖海南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洋公司)公章,盛丰公司累计向金洋公司公账支付工程款53万元。金洋公司股东为龙某(持股51%,负责财务管理)、任某(持股49%,负责工地管理),陈某甲系任某之子,长期代任某管理案涉工地。2021年12月,陈某甲与盛丰公司办理结算,出具承诺书确认收到尾款9万元后工程款全部结清,任某作为金洋公司确认人在承诺书、收据上签字捺印。后金洋公司起诉主张自身才是实际施工人,陈某甲无结算授权,盛丰公司仍欠付工程款26万余元,要求盛丰公司付款、项目业主海口某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审驳回其诉请后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盛丰公司与陈某甲的结算行为是否有效,金洋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无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是陈某甲还是金洋公司,盛丰公司基于长期的请款交易习惯、陈某甲与金洋公司股东的亲属及职务代理关系,有充分理由相信陈某甲有权代表金洋公司结算,该结算行为合法有效,盛丰公司已足额支付全部工程款。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金洋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01民终6161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施工方而言,首先要完善内部授权管理机制,在首次对接发包方时就书面明确工地管理人员、股东亲属的权限边界,明确标注仅负责日常管理的人员无结算权限,避免因长期交易习惯构成表见代理导致公司权益受损;其次要妥善保管建设工程书面合同、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结算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本案中金洋公司始终无法提供书面分包合同、施工过程核心管理文件,是其主张未被法院采纳的重要原因;最后若公司股东之间出现矛盾,要第一时间向发包方发函告知对接人员调整情况,避免部分股东利用管理权限与第三方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结算。
  • 对发包方而言,在与施工方办理最终结算时,除了核实对接人员的历史身份外,最好要求施工方出具加盖公章的明确结算授权,同时尽可能将尾款支付至施工方对公账户,避免因支付至个人账户引发后续纠纷。
  •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海口某并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仅为项目使用方,施工方直接起诉业主单位要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时,应当准确认定发包人身份,避免错列被告浪费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