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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实际成交价低于中介委托约定净拿价还要付30万中介费?征和律所结合海口(2025)琼01民终69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二手房交易中先后签订多份中介合同、最终网签成交价低于《房地产中介服务委托及佣金合同》约定的卖方净拿价时,卖方是否仍需按最初约定支付中介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01民终6922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卖方与中介单独签订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委托及佣金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后续签订的三方交易合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变更或免除卖方的中介费支付义务,不能直接对抗在先的委托佣金合同约定。 其次,判断中介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不能仅以网签合同载明的成交价为准,而应当结合交易全过程的款项往来、双方沟通记录、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实际交易总价。只要实际交易总价达到委托佣金合同约定的卖方净拿价标准,就应当认定中介已经完成约定的服务义务。 最后,中介方已促成房屋交易完成、卖方已收到全部购房款的,卖方应当按约定支付中介费,逾期支付的还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律师费等维权成本。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真实案例

2025年1月,卖方罗某与海南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委托及佣金合同(卖方)》,约定案涉房屋售价700万元为罗某净拿价,罗某收到全部购房款当日需向中介支付30万元中介费,逾期支付需承担违约金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中介先后介绍刘某、苏某作为买家与罗某签订多份三方中介合同,期间因罗某坚持要求过户前付清全款,两次交易均未完成。2025年3月,罗某与刘某签订网签价为685万元的三方合同及房屋买卖契约,当日刘某支付剩余购房款,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 经查,罗某累计收取买家支付的定金及购房款共计705万元,已达到委托佣金合同约定的700万净拿价标准。但罗某以网签价未达700万、后续三方合同未约定卖方需支付中介费为由拒付中介费,中介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与中介签订的委托佣金合同合法有效,后续三方合同未明确免除罗某的中介费支付义务;结合交易全过程的款项往来及沟通记录,刘某与苏某为共同购房人,罗某实际收款已达约定净拿价,中介已完成约定服务义务。最终判决罗某向中介支付30万元中介费、相应违约金及3万元律师费,罗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01民终6922号
  •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二手房交易中,卖方在签订中介委托佣金合同前,应当明确约定中介费支付条件、净拿价的构成、税费承担等核心条款。若后续交易过程中调整交易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务必与中介方书面确认中介费支付标准是否同步变更,避免仅在三方交易合同中调整房价,未提及中介费约定,最终被认定为仍需按最初的委托合同支付中介费。 2. 网签合同的价格仅为备案使用,法院认定实际交易价款时会结合全部付款记录、双方微信/短信沟通记录、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切勿认为网签价低于约定净拿价就可以拒付中介费。 3. 卖方应当如实向中介及买家披露房屋的产权情况、是否符合“满五唯一”等税费减免条件,因卖方隐瞒信息导致产生额外税费的,相关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付中介费。 4. 中介方应当妥善保管与委托人的全部沟通记录、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材料,尤其是关于佣金标准、交易条件的约定,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缺乏证据支撑。 此外,本案中罗某主张一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但法院认定中介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买方介绍人与案涉中介费争议无关,不属于必须追加的当事人,因此诉讼过程中不要随意以遗漏当事人为由拖延诉讼,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