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施工罚款单能否抵扣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三亚(2025)琼02民终7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出具的有承揽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施工现场罚款单,能否直接抵扣应付的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02民终738号生效判决分析: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发包方不具备行政处罚权,无权以“罚款”名义对承揽方进行处罚。施工罚款能否抵扣工程款,核心取决于双方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
-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施工不规范的违约情形、对应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且罚款单所载事实属实、金额符合合同约定,那么这类“罚款”本质上属于违约金,可能被法院支持抵扣工程款;
- 如果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施工罚款或对应违约责任的约定,即便罚款单有承揽方工作人员签字,也属于发包方单方的管理行为,本质是变相行政处罚,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能直接抵扣工程款。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未对施工不规范的罚款事项作出任何约定,因此法院未支持实业公司要求用7500元施工罚款抵扣安装款的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6月,三亚某某实业公司与海口某某电梯工程公司签订《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电梯工程公司为实业公司的商业项目安装8台电梯,合同总价24.4万元,工期为双方确认的开工日期起45日内完工(不含政府部门检验验收时间)。
合同履行过程中,2台客货梯于2021年6月到场、同年9月检验合格;6台扶梯于2021年8月到场、2022年12月检验合格。期间,实业公司先后出具8份《施工现场罚款单》,以电梯工程公司施工不规范为由累计罚款7500元,罚款单上有电梯工程公司现场项目负责人的签字。
因实业公司仅支付15万元安装款,尚欠9.4万元未付,电梯工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及代付方广州某某幕墙工程公司共同支付欠付安装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实业公司抗辩要求将7500元施工罚款、逾期完工违约金从欠付款中扣除。
一审法院判决实业公司支付欠付安装款及相应违约金,幕墙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实业公司主张的7500元施工罚款能否抵扣电梯安装款?此外双方还就逾期完工违约金是否应抵扣、代付协议性质等问题存在争议。
法院观点
关于7500元施工罚款的抵扣问题,法院认为:案涉《电梯安装工程合同》未约定罚款事项,实业公司的罚款行为系基于其内部现场管理规章制度作出,虽然罚款单有电梯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但罚款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现场施工,与合同义务无直接关系,本质上属于变相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因此对实业公司要求抵扣罚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完工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完工时间不含政府部门检测机构验收时间,且双方均未提交经共同确认的开工日期证据,无法认定电梯工程公司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因此对实业公司要求抵扣逾期完工违约金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三亚某某实业公司应向海口某某电梯工程公司支付欠付电梯安装款94000元及相应违约金,广州某某幕墙工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02民终738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承揽方(施工/安装方)的建议
- 谨慎签署罚款单:面对发包方出具的罚款单,不要随意签字,先核实罚款是否有合同依据、事实是否属实,如无依据或事实不符,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证据,避免后续被推定认可罚款内容;
- 留存工期证据:施工过程中注意留存开工通知、完工确认单、验收申请记录等书面材料,明确各工期节点,避免因工期争议陷入举证被动。
对发包方的建议
- 避免使用“罚款”表述: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没有行政处罚权,以“罚款”名义约束施工方的约定大概率会被认定无效。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同施工不规范情形对应的违约金标准,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方式,才能合法有效约束施工方行为;
- 规范工期管理: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开工日期,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避免后续工期争议中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其他实务要点提示
本案中还涉及第三人代付协议的性质认定问题:如果三方签订代付协议时,未明确约定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一般会被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需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在签订类似代付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协议性质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加入、原债务人是否退出债务,避免意外加重自身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